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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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政府 阅读次数:311 更新时间:2020/2/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家、省、晋城市及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措施及省、晋城市相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将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晋城市及我市会议精神上来,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延迟复工复产。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全市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运输销售企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煤炭、电力生产等行业)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按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制定应急预案,统筹组织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优先组织核心岗位、关键岗位、一线岗位的职工投入生产,其他部门可延后上班或轮流上班。要严把“入口关”,优先组织我市或者未发生疫情区域的职工投入生产,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暂缓返岗;对于返工人员,要逐一排查,并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要实施“双承诺”制度,返岗员工必须向企业承诺未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未密切接触过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和确诊患者、不属于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承诺返岗人员中不存在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不存在密切接触过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确诊患者的人员,不存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每日动态登记制度,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发现疫情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办事处)报告。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坚决落实属地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压实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行业企业复工工作方案,并督促指导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市直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市工信、公安、交通、人社、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调保障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企业的员工返岗、物料运输等;铁路、公路等相关部门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 五、严格复工复产流程。企业复工复产前,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承诺书,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与相关乡(镇、办事处)共同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承诺书,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应将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已开工和未停产企业,经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各类疫情防控措施。 六、强化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定期宣传省、晋城市及我市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引导职工不信谣、不传谣,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到安全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两不误。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