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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合作防范风险预警发布
     文章来源:山西贸促会   阅读次数:457   更新时间:2021/7/28

    一、 印度延长对涉华热轧钢板产品反倾销措施期限

    2021年6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延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Hot-Rolled Flat Products of Alloy or Non-Alloy Steel)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

    2016年4月11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5月1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最低限价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国的最低限价为489美元/公吨~561美元/公吨,该措施自2016年8月8日起实施,至2021年8月8日终止。2021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钢铁协会(Indian Steel Association)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宽度不超过2100毫米、厚度不超过25毫米的热轧板卷,以及宽度不超过4950毫米、厚度不超过150毫米的热轧钢板。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08、7211、7225 和7226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不锈钢、电镀锌的热轧钢板、镀锌热轧钢板和包层钢。

    二、 印度延长对涉华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反倾销措施期限

    2021年6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延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Cold Rolled /Cold Reduced Flat Steel Product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or other alloy steel, of all widths and thickness, not clad, plated or coated)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

    2016年4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5月12日,印度正式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最低限价的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的最低限价均为576美元/公吨,有效期为5年,至2021年8月16日截止。2021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钢铁协会(Indian Steel Association)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7209、7211、7225和7226。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不锈钢、高速钢、晶粒取向硅钢和非晶粒取向硅钢。

    三、 印度对涉华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年4月1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和泰国的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Copper&Copper Alloy Flat Rolled Products)作出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4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Agrawal Metal Works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和泰国的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4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和泰国的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征税如下:中国生产商/出口商为42美元/公吨~618美元/公吨;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为0~651美元/公吨;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为828美元/公吨~1077美元/公吨;尼泊尔生产商/出口商429美元/公吨~478美元/公吨;泰国生产商/出口商为144美元/公吨~440美元/公吨;斯里兰卡生产商/出口商为720美元/公吨。此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409和7410项下的产品。涉案产品包括精炼铜或含锌和锡的精炼铜合金,即铜锌基合金(黄铜)和铜锡基合金(磷青铜)。其他铜合金和光伏带状线均不适用此案的反倾销税措施。

    四、 欧亚经济联盟继续对华载重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1/281/AD18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1年6月29日第84号公告,决定维持原产自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1月17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11月13日第143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延长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2021年4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华涉案产品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建议维持2015年第154号决议所确定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五、 印度对涉华弹性纱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6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ndorama India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弹性纱线(Elastomeric Filament Yarn)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小于等于150旦数的弹性长丝纱线,但不包括彩纱和梁式弹性纱线。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4041100项下的产品及5402、5403和5404项下的部分产品。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6年1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弹性纱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3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弹性纱线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分别征收0.48~3.34美元/千克、0~1.90美元/千克、0.36~2.16美元/千克、2.40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17年5月3日,印度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至2022年5月2日截止。

    六、 土耳其对涉华钢丝绳和钢缆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5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钢丝绳和钢缆(土耳其语:demir veya çelikten halatlar ve kablolar (kapalı halatlar dahil))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7312.10.81.00.00、7312.10.83.00.00、7312.10.85.00.00、7312.10.89.00.00和7312.10.98.0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土耳其贸易部)联系方式:

    T.C. Ticaret Bakanlığı

    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

    Damping ve Sübvansiyon Dairesi

    地址:Söğütözü Mah. 2176. Sok. No: 63 Çankaya/ANKARA

    电话:+90 312 204 75 00

    土耳其境内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ticaretbakanligi@hs01.kep.tr

    土耳其境外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ithebys@ticaret.gov.tr

    2004年6月3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钢丝绳和钢缆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2月1日,土耳其对中国和俄罗斯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原审肯定性终裁(参见土耳其第2004/24号公告)。2010年7月2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参见土耳其第2010/22号公告)。2016年7月14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参见土耳其第2016/31号公告)。 

    七、 印度对涉华不锈钢卷板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1年3月5日发布办公室备忘录关于未接受商工部于2020年12月23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卷板(Flat 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不锈钢发展协会、印度国内企业Jindal Stainless Limited、Jindal Stainless (Hisar)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Steelway Limited 提交的联合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中国香港、新加坡、墨西哥、越南和马来西亚的不锈钢卷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欧盟、日本、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中国香港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八、 土耳其对华圆珠笔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7月1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土耳其语:plastik maddelerden olan sıvı mürekkepli bilyalı kalemler)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066美元/支。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9608.10.10.10.00、9608.10.99.00.00和9608.50.00.1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03年5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活动铅笔和圆珠笔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3月2日,土耳其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066美元/支(参见第2004/4号公告)。2009年11月12日,土耳其第一次延长中国圆珠笔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参见第2009/35号公告)。2015年8月22日,土耳其第二次延长中国圆珠笔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参见第2015/39号公告)。2020年7月24日,土耳其对中国圆珠笔(土耳其税号为9608.10.10.10.00和9608.50.00.10.00)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参见第2020/18号公告)。

    九、 欧盟对涉华甜蜜素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6日,欧盟委员发布公告称,应欧盟内唯一甜蜜素生产商Productos Aditivos S.A. 于2021年4月14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Sodium Cyclamate)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8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 2929 90 00(TARIC编码为2929 90 00 10)。除另行延期(最长3个月)外,预计复审终裁结果将于12个月内作出。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5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

    2002年12月1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3月8日,欧盟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正式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6月3日,欧盟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2年5月7日,欧盟对该案作出部分期中复审终裁,裁定修改上述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2016年7月16日,欧盟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十、马来西亚对涉华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7月2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Prepainted,painted or colour Coated Steel Coil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征收CIF%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为52.10%、越南生产商和出口商为0~34.85%。该措施从2021年7月20日起生效,至2026年7月19日终止,有效期为5年。

    2015年4月28日,马来西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1月22日,马来西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税率为52.10%、越南税率为0~34.85%。2021年1月2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CSC Steel Sdn.Bh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立案调查。

    十一、 印度对涉华丁腈橡胶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年5月12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的丁腈橡胶(Acrylonitrile Butadiene Rubber)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5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Apcotex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的丁腈橡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5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的丁腈橡胶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中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进口商品报关价(landed value,前提是低于最低限价)与最低限价(见附表)的差额部分,上述国家的生产商/出口商的最低限价均为2086.78美元/公吨,其中日本生产商/出口商JSR Corporation不适用最低限价。液态丁腈橡胶、乳胶丁腈橡胶、粉末丁腈橡胶和羧化丁腈橡胶不适用该案反倾销措施。该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40025900项下的产品。                   

    预警信息来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网。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提早预防,做好必要的应对准备,并将企业有关反馈信息及时报送山西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以便适情组织应对。(联系人: 郝宇龙  电话:4074646   邮箱:1707391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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