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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合作防范风险预警发布
     文章来源:山西贸促会   阅读次数:384   更新时间:2021/6/1

    一、 马来西亚终止对涉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反倾销调查

    2021年4月2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越南的特性粘度为0.70分升/克及以上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with Intrinsic Viscosity of 0.70 decilitres/gram or more)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进口未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故决定终止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同时终止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并退还已征收的保证金。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为3907.61.00 00、3907.69.10 00和3907.69.90 00。

    2020年7月28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企业Recron (Malaysia)Sdn. Bhd.于2019年6月30日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美国和越南的特性粘度为0.70分升/克及以上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8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美国和越南的特性粘度为0.70分升/克及以上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越南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57.75%,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等同于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该措施从2020年12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0天。同时,决定终止对美国和日本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二、 印度对华乙酰乙酸甲酯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5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Methyl Acetoacetat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对生产商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Acetic Acid Chemical Co., Ltd.)征收0.27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对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征收0.404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146990、29153910、29153940、29153990、29183040、29183090、29331990、29410090和29189900。

    2015年1月7日,应印度国内企业Laxmi Organic Industries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美国和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5月31日,印度开始对中国和美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0.277~0.404美元/千克和0.243~0.293美元/千克。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三、 泰国对涉华热浸镀铝锌合金冷轧钢板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4月30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浸镀铝锌合金冷轧钢板(泰语:เหล็กแผ่นรีดเย็นชุบหรือเคลือบด้วยโลหะเจือของอะลูมิเนียมและสังกะสีแบบจุ่มร้อนแล้วทาสี,参考英语:Cold Rolled Steel Sheet,Plated or Coated with Hot-dipped Aluminum and Zinc Alloy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的反倾销税,具体征税如下:自该措施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委员会另行规定除外),中国和韩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为0%;自该措施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为40.77%,韩国企业Dongkuk Steel Mill Co., Ltd.为7.00%、SeAH Coated Metal Corporation为4.27%、韩国其他企业为33.62%。该措施自本公告在《政府公报网》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4月30日终止。 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210.7011.032、7210.7011.033、7210.7011.034、7210.7011.042、7210.7011.043、7210.7011.044、7210.7011.090、7210.7091.020、7210.7091.030、7210.7091.040、7210.7091.090、7212.4011.090、7212.4012.090、7212.4019.090、7212.4091.090、7212.4092.090、7212.4099.090、7225.9990.072、7225.9990.073、7225.9990.074、7225.9990.076、7225.9990.077、7225.9990.078、7225.9990.079、7225.9990.090、7226.9919.090、7226.9999.090。涂层工艺采用喷墨印刷到钢板实现彩色层,或涂层结构为冷轧镀铝锌钢板等不在征税范围内。

    2019年10月17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浸镀铝锌合金冷轧钢板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四、 土耳其对涉华聚乙烯、聚丙烯制防水油布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5月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2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聚乙烯、聚丙烯制防水油布(土耳其语:Polietilen ve polipropilenden mamul şerit veya benzerlerinden dokunmuş mensucat (yalnız dokuma brandalar))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1.06美元/千克,越南为1.16美元/千克,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3921.90.60.00.11、3921.90.60.00.13和3926.90.97.90.18。

    2008年11月1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聚合塑料类产品和聚乙烯、聚丙烯机织物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开始对中国和越南涉案产品分别征收1.06美元/千克和1.16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3921.90.60.00.11、3921.90.60.00.13、5407.20.11.90.00和5407.20.19.90.00。2012年12月25日,土耳其修改该案反倾销终裁,扩大涉案产品范围,涉案产品的税号为3921.90.60.00.11、3921.90.60.00.13、3926.90.92.00.00、3926.90.97.90.19、5407.20.11.90.00、5407.20.19.90.00、5903.90.91.90.00和 6306.12.00.00.00。2014年11月11日,土耳其第一次将中国和越南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参见第2014/39号公告)。2019年11月8日,土耳其对中国和越南的聚乙烯、聚丙烯制防水油布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五、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瓷砖启动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印尼瓷砖协会(ASAKI)申请,对进口瓷砖(印度尼西亚语:barang ubin keramik)启动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907.21.91、6907.21.92、6907.21.93、6907.21.94、6907.22.91、6907.22.92、6907.22.93、6907.22.94、6907.23.91、6907.23.92、6907.23.93和 6907.23.94。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2020年。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联系方式:

    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

    Kementerian Perdagangan Republik Indonesia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 5, Gedung I, Lantai 5,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021) 3857758

    电子邮箱:kppi@kemendag.go.id

    2018年3月29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瓷砖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9月19日,印尼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第119/PMK.010/2018号条例,宣布自2018年10月12日起对进口瓷砖征收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18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1日为23%,2019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1日为21%,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1日为19%。

    六、 印度对涉华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太阳能制造协会 [ Indian Sola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 ISMA ) ] 代表印度企业Mundra Solar PV Limited、Jupiter Solar Power Limited和Jupi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及组件(Solar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or panels)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5414011和85411012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2020年12月(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1-dgtr@gov.in、adv13-dgtr@gov.in、jd13-dgtr@gov.in和dd17-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七、 印度对新闻纸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5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俄罗斯、新加坡、阿联酋和中国香港的成卷或成张、非蜡光的新闻纸(Newsprint in rolls or sheets,excluding glazed newsprint)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新闻纸制造商协会(Indian Newsprin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中国香港、俄罗斯、新加坡和阿联酋的成卷或成张、非蜡光的新闻纸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1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俄罗斯、新加坡和阿联酋的成卷或成张、非蜡光的新闻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同时,裁定进口自中国香港的涉案产品为微量,因此终止对中国香港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801。每平米小于等于42克的新闻纸和蜡光新闻纸不适用此案反倾销措施。

    八、 韩国对华铝制双涂层预涂感光板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查号为23-2021-1)称,应韩国国内企业于2021年3月4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两面长度均不小于255毫米的铝制双涂层预涂感光板产品(Presensitized Aluminum Plate with Double-layered Coating for Offset Printing)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3701.30.9100。涉案产品不包括光敏聚合物紫罗兰色版和再生版的铝制双涂层预涂感光板。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另行延期(2个月)外,预计初裁将于公告发布3个月内作出。

    九、 欧盟对华铝合金轮毂发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公告

    2021年5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合金轮毂(Aluminium Road Wheels)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22年1月25日到期。欧盟成员国企业可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到期日3个月之前的时间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本案反倾销日落复审书面申请。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708 70 10和ex 8708 70 50,欧盟TARIC编码为8708 70 10 10和8708 70 50 10。

    2009年8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0月28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5年10月27日,应欧洲轮毂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Wheels Manufacturers)于2015年7月16日提交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十、 欧盟对华葡萄糖酸钠发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公告

    2021年5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葡萄糖酸钠(Sodium Gluconate)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22年1月21日到期。欧盟成员国企业可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到期日3个月之前的时间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本案反倾销日落复审书面申请。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18 16 00;欧盟TARIC编码为2918 16 00 10。

    2009年8月1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0月28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5年10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预警信息来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网。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提早预防,做好必要的应对准备,并将企业有关反馈信息及时报送山西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以便适情组织应对。(联系人: 郝宇龙  电话:4074646   邮箱:1707391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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