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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合作 防范风险预警发布
     文章来源:山西省贸促会   阅读次数:334   更新时间:2021/3/25

    一、 印度对华轮胎硫化机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rsen & Toubro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Tyre Curing Presses)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产品不包括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Six Day Light Curing Press)。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510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7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d18-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8年10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月8日,印度开始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CIF10%的反倾销税。2011年5月23日,应Ralson India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2年3月29日,2012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2年5月14日,印度财政部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的结果,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5年1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29日,印度第二次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二、 印度对华二环己基碳二亚胺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le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二环己基碳二亚胺[Dicyclohexylcarbodiimid or N, N’-Dicyclohexyl Carbodiimide, DCC and1,3-Dicyclohexylcarbodiimide (DCC)]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51900和2925299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2019年12月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2-dgtr@gov.in、jd12-dgtr@gov.in和jd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三、 欧盟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21年2月26日向其提交保障措施调查的通告。2021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起钢铁产品(Steel Products)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以评估目前对某些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是否应在2021年6月30日到期之后继续延长。本案涉及欧盟CN(Common Nomenclature)编码7208 10 00、7209 15 00、7209 16 10、7210 20 00、7210 70 80、7209 18 99、7208 51 20、7219 11 00、7219 31 00、7214 30 00、7214 20 00、7222 11 11、7221 00 10、7213 10 00、7216 31 10、7301 10 00、7306 30 41、7306 61 10、7304 11 00、7304 51 12、7305 11 00、7306 11 10和7217 10 10等项下的钢铁产品。

    2018年3月26日,欧盟委员会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初裁。2019年1月4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19年1月2日提交的保障措施终裁通报,决定于2019年2月4日前对配额外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保障措施税。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对此保障措施案进行了第一次复审,2019年9月26日对此案作出终裁。

    四、 巴基斯坦终止对涉华聚酯长丝纱线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2021年2月19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46/2016/NTC/PFY/NR/202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称,因无法认定本案申请方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Suzhou Rush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在调查期内的单独倾销幅度,因此终止对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Polyester Filament Yarn)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对中国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征收11.35%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聚酯变形纱(税号:5402.3300)、全拉伸丝(税号:5402.4700)和多股纱线(税号:5402.6200),不包括彩色聚酯长丝纱线。本案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8月2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20年2月21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应中国生产商/出口商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

    五、 印度对华聚氨酯皮革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Topline Commodities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氨酯皮革(Polyurethane Leather which includes any kind of textile coated one sided or both sided with Polyurethane)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603.94.00、5903.20.90项下的产品和3921.13.90、5903.10.10、5903.10.90、5903.20.10、5903.90.10、5903.90.20、5903.90.90、5603.11.00、5603.12.00、5603.13.00、5603.14.00、5603.91.00、5603.92.00和5603.93.00项下的部分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1-dgtr@gov.in、jd11-dgtr@gov.in和jd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六、 印度对华碳酸钡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maravathi Chemicals and Fertilizers Pvt.Ltd.、Kadapa Barium Salts、Rahul Barium Chemicals Pvt. Ltd.和Shree Pavan Chemicals & Mineral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836600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1-dgtr@gov.in、jd12-dgtr@gov.in和dd18-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9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2月7日,印度正式对中国的碳酸钡征收76.06美元/公吨~236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15年3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4月21日,印度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96.94美元/公吨~144.82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截止。                       

    七、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卷烟纸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1年3月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3月4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调查机关对进口卷烟纸(Cigarette Paper)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尼政府对涉案产品征收三个阶段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为7,513,743印尼盾/吨,第二阶段为7,363,468印尼盾/吨,第三阶段为7,216,199印尼盾/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ex.4813.20.00、ex. 4813.90.10和ex. 4813.90.90。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1月~2020年6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7日内书面申请案件磋商。调查机关预计将最晚于2021年3月26日进行案件磋商。

    调查机关(印尼贸易部)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电子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

    2020年10月26日,应印尼纸浆协会(Indonesia Pulp and Paper Association)于2020年10月1日提交的申请,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卷烟纸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八、 印度正式对涉华黑色墨粉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3月5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Black Toner in powder form)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Handan Hanguang OA Toner Co.,Ltd.)和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G Technologies Co.,Ltd.)的税额均为1167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生产商的税额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的税额为159美元/吨。本案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8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707。以下产品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彩色墨粉、MICR墨粉(支票印刷专用墨粉)、原始设备制造商印刷设备用进口墨粉、墨粉盒用墨粉以及液体墨粉。

    2020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Pure Toners and Developers Pvt. Ltd和Indian Toners and Developers Ltd提交的联合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6月1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初裁,建议对上述涉案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834美元/吨,马来西亚为1686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196美元/吨。2020年8月10日,印度对上述涉案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1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从2020年8月10日起对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九、 印度正式对华盐酸环丙沙星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3月1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盐酸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额如下: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Shangyu Jingxin Pharmaceutical Co., Ltd.)为2.38美元/公斤,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Zhejiang Langhua Pharmaceutical Co., Ltd.)为0.91美元/公斤,浙江国邦药业有限公司(Zhejiang Guob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为1.87美元/公斤,除上述3家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商为3.27美元/公斤。该措施自2020年9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419030项下的产品。

    2020年1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Aarti Drug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盐酸环丙沙星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9月2日,印度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具体税额为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为2.41美元/公斤,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为0.94美元/公斤,浙江国邦药业有限公司为1.90美元/公斤,除上述3家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商为3.29美元/公斤。2021年1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盐酸环丙沙星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十、 欧盟对华对氨基苯磺酸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3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对氨基苯磺酸(Sulphanilic Acid)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33.7%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21 42 00(TARIC编码为2921 42 00 40、2921 42 00 60和2921 42 00 6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1年7月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7月25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7月2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8年10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对氨基苯磺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3年10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12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对氨基苯磺酸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延长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终止对印度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9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Bondalti Chemicals S.A.代表对氨基苯磺酸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100%的生产商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预警信息来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网。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提早预防,做好必要的应对准备,并将企业有关反馈信息及时报送山西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以便适情组织应对。(联系人: 郝宇龙  电话:4074646   邮箱:1707391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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