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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进出口申报需提交的随附单证资料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256   更新时间:2020/6/18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申报环节相关政策,准确申报、加速通关,特将进出口申报所需随附单证资料梳理如下。        申报进口货物        0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的,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0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注意:上述单证,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申报出口货物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包括各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注意:上述单证,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特殊货物 申报出口防疫物资        随着防疫物资出口量迅速增长,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监管: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对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海关总署公告〔2020〕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属于防疫物资时,按照申报情形不同,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随附单证。        情形一        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5号公告”要求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应为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情形二        对于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12号公告”要求,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情形三        企业出口“53号公告”新增医疗物资,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注明是否医用,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建议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备案证明应为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情形四        企业出口申报非医用口罩时,应当按照“12号公告”要求,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作为随附单证,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特别说明        上述四种情形所涉声明均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负责出具;如由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境内发货人出口的,由生产销售单位出具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并提供委托书。海关不接受由申报单位出具的声明。       上述防疫物资以援外物资形式出口的,由商务部负责管理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申报出口时提交由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        上述防疫物资以捐赠物资形式出口的,企业申报出口时提交相关的捐赠证明。        进口后复出口的防疫物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药监部门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及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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