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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修订“发展中国家名单”影响莫误读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阅读次数:258   更新时间:2020/2/25
    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联邦纪事》上发表了修订美国反补贴规则下“发展中国家名单”的公告,调整了美反补贴调查中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微量补贴豁免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范围,并将部分原本享受豁免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剔除在外。一时间,“美国取消中国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言论甚嚣尘上。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第二十七条第10款规定,缔约成员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将基于微量豁免原则终止相关反补贴调查:(1)对所涉及产品的总体补贴未超过其单位价值的2%;(2)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占进口国成员方同类产品的总进口量不足4%,除非由多个进口比重少于4%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构成的进口总量超过了进口成员方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9%。SCM协议第十一条第9款规定,针对发达成员,上述情况(1)的补贴微量豁免标准为1%。同时,SCM协定第二十七条第11款规定,针对最不发达国家,上述情况(1)中的微量阈值将从2%调整为3%。美国法律纳入了WTO的上述规则,并通过《1930年关税法》(经修正)授予发展中成员上述优惠待遇。不过,美国法律并没有列举哪些WTO成员属于适用相关条款的发展中成员,而是授权USTR进行名单指定。这是USTR于1998年首次公布“发展中国家名单”以来,对名单进行的首次调整。“USTR此次修订名单后,中国的待遇既未改善,也未恶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强调,USTR于1998年首次公布“发展中国家名单”时,中国尚未加入WTO,因此未被列入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名单。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后,USTR也未对名单作过任何调整。因此,此次名单修订仅是美国再次确认了其在反补贴调查中不承认中国为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任清表示,USTR修订的“发展中国家名单”仅适用于反补贴调查,而不涉及任何其他方面。同时,中国一直是美国“双反”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在美方过往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一直与欧盟、日本、韩国等适用同一标准,从未享受过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USTR此次修订名单实际影响的是被移除出“发展中国家名单”的印度、巴西、南非等国。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合伙人王峰及团队资深律师戴梦皓就此撰文表示,美方主要从三个方面判定相关国家和地区是否满足发展中国家标准。一是人均国民收入。USTR以世界银行高收入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12375美元作为基准线。二是世界贸易额占比。对于人均国民收入未达到高收入国家基准线的,USTR会衡量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的全球占比是否构成“显著”标准。此次USTR大幅下调了构成“显著”标准的门槛,认定只要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额占比超过世界贸易额总量的0.5%即构成显著。据此,人均收入远未达到高收入国家标准的巴西、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均被剔除出发展中国家名单。三是其他因素。如USTR以将欧盟视为一个整体对待为由,将加入欧盟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剔除出发展中国家清单,USTR还以经合组织(OECD)为发达国家组织,其成员和申请者均不应被视为发展中国家为由,将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剔除出发展中国家清单。除此次调整外,USTR在2019年就大幅缩减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GSP),印度、越南、土耳其等国相继被取消GSP资格,对相关国家对美出口造成了较大阻碍。有专家提出,虽然此次美国调整反补贴调查门槛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但这或是美国重塑全球贸易秩序和格局的又一标志性事件,会在未来的WTO谈判中对发展中以及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新的挑战。其给国际贸易带来的不确定性不仅会对中国外贸企业造成影响,而且可能对“走出去”的中企供应链布局造成冲击。对此,企业仍须给予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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