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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合作防范风险预警发布
     文章来源:山西贸促会   阅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20/10/30

    一、 印度对华装饰纸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TC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Decor Paper)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48059100项下的产品和48022090项下的部分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dir16-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二、 印度对涉华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9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Hot Rolled Flat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304 serie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税率见下表(附表:印度对涉华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7219和7220项下的产品。

    2014年3月11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3月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10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Jindal Stainless (Hisar) 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2019年3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倾销调查期。

    附表:印度对涉华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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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三、 印度对华乙酰乙酸甲酯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Methyl Acetoacetate)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183040项下的产品和29146990、29153910、29153940、29153990、29183090、29331990、29410090、29189900项下的部分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rashimi.icoas@nic.in和d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5年1月7日,应印度国内企业Laxmi Organic Industries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美国和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5月31日,印度开始对中国和美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0.277~0.404美元/千克和0.243~0.293美元/千克。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四、 印度对华HFC制冷剂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9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RF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 [Hydrofluorocarbons (HFC) component R-32]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调查的产品为氢氟碳化物R-32。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339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ir14-dgtr@gov.in和j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五、 欧盟对涉华热轧不锈钢板卷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0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Certain Hot 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s andCoil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2、721923、721924、722011和722012。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2019年8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钢铁协会(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代表欧盟热轧不锈钢板卷生产商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附表:欧盟对涉华热轧不锈钢板卷反倾销终裁征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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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六、 越南企业对涉华山梨醇提起反倾销调查立案申请

    2020年9月30日,越南贸易防卫局发布消息称,越南国内企业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山梨醇(越南语hóa chất Sorbitol)提起反倾销调查立案申请,越南贸易防卫局已正式受理。越南商工部将于4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编译自: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官网)

    七、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10月1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0年10月1日,应印尼纺织协会(Indonesia Textile Association)于2020年9月9日提交的申请,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Articles of Apparel and Clothing Accessories)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101、6102、6103、6104、6105、 6106、6109、6110、6111、6117、6201、6202、6203、6204、6205、6206、6209和6214。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书面申请进行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联系方式:

    THE INDONESIAN SAFEGUARDS COMMITTEE

    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 (KPPI))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I, 5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62-21) 385 7758

    电子邮箱:kppi@kemendag.go.id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八、 印度对涉华不锈钢冷轧卷板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Jindal Stainless Limited、Jindal Stainless (Hisar) 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Steelway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南非、泰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冷轧卷板(Cold-Rolled Flat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of width 600 mm to 1250 mm and above 1250 mm )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调查的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4毫米、宽度为600毫米至1250毫米以及宽度大于1250毫米,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冷轧卷板(不切边宽度公差为+30毫米,切边宽度公差为+4毫米)。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2020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1-dgtr@gov.in、adv12-dgtr@gov.in、dd16-dgtr@gov.in和ac11-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8年11月25日,应Jindal Stainless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南非、泰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厚度小于等于4毫米、宽度为600毫米至1250毫米的不锈钢冷轧卷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7219.31、7219.32、7219.33、7219.34、7219.35和7219.90。2014年4月17日,应印度企业Jindal Stainless Limite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韩国、欧盟、南非、泰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冷轧卷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1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具体反倾销税率为中国57.39%、韩国5.39%~13.44%、欧盟29.41%~52.56%、南非12.34%~36.91%、泰国4.58%~5.39%、美国9.47%、中国台湾地区15.93%。2016年2月19日,印度对中国、韩国、欧盟、南非、泰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厚度不超过4毫米、宽度为600毫米至1250毫米的不锈钢冷轧卷板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上述国家(地区)是否出口宽度大于1250毫米的不锈钢冷轧卷板来规避反倾销措施。2017年8月18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决定扩大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至宽度大于1250毫米的不锈钢冷轧卷板,反倾销税税率同2015年12月11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上述涉案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九、 欧亚经济联盟对华不锈钢厨具餐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0月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0/236/AD14R1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不锈钢厨具餐具(俄语:кухонные  и столовые приборы из коррозионностойкой стал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将欧亚经济委员2015年第56号决议所确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延长5年。涉案产品的税号为8211910001、8215991000和8215201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0年10月22日(含)前提交本案评述意见。

    2014年1月31日,欧亚经济联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不锈钢厨具餐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5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发布第56号决议,决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5.41~27.16%,有效期至2020年6月18日。2020年1月1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0/201/AD14R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5月18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5月12日第65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对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月15日。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十、 欧盟对华盘条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协会(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0年7月14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Wire Rod)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213 10 00、7213 20 00、7213 91 10、7213 91 20、7213 91 41、7213 91 49、7213 91 70、7213 91 90、7213 99 10、7213 99 90、7227 10 00、7227 20 00、7227 90 10、7227 90 50和7227 90 95.。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8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8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反倾销终裁。2014年8月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0月1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十一、 欧盟对华钢制风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风塔协会(the European Wind Tower Association)代表钢制风塔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25%的生产商于2020年9月9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风塔(Steel Wind Tower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为ex 7308 20 00(TARIC编码为7308 20 00 11)、ex 7308 90 98 (TARIC编码为7308 90 98 11)和ex 8502 31 00(TARIC编码为8502 31 00 11和8502 31 00 85)。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提早预防,做好必要的应对准备,并将企业有关反馈信息及时报送山西省贸促会涉外商务法律部,以便适情组织应对。(联系人: 郝宇龙  电话:4044390   邮箱:1707391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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