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2号公告(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什么是CEPA?公告具体对澳门CEPA项下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哪些修订?本篇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CEPA?
答: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二、第42号公告具体对澳门CEPA项下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哪些修订?
答: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HS编码180620、180631、180632、180690项下)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修订后有什么影响?
答:修订后,180620、180631、180632、180690编码下商品的原产地标准从“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变为“(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扩大了原产地标准范围,使更多商品享受CEPA零关税。
四、现在属于180620、180631、180632、180690编号项下商品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答:不可以,公告明确指出: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