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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外贸新规来了,这些与你息息相关!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254   更新时间:2020/9/24
     一、防疫物资出口新规        1. 全国暂停口罩等6类防疫物资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据义乌市商务局发布的《关于暂停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的通告》,自5月10日起,全国范围暂停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简称“5+1类防疫物资”)。        根据该通告显示,自今年5月2日起,对伪报、瞒报出口前述物资的,一经查获从严处罚。其中,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撤销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扣除当季度50%贸易奖励;对市场采购贸易组货人,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撤销市场采购组货人注册,禁止企业法人一年内再次注册组货人;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行业信用直扣至零分,2020年一般贸易出口奖励扣除50%。        公告地址:http://trade.yw.gov.cn/ptgg/t9698.html        2. 《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公告地址:http://gkml.samr.gov.cn/nsjg/jjjzj/202005/t20200513_315167.html        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3家国家认定的防疫医疗物资检验检测机构        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更新公布63家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防疫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此外,全国还有253家获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防疫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布。        公告地址:http://www.samr.gov.cn/xw/zj/202005/t20200522_315453.html        4.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公告地址:http://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005/t20200522_315462.html 二、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新增以下三种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0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输印尼)        02.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输新加坡)        0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印度)        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公告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073114/index.html 三、外汇管理局最新支持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0日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更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外汇局将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通知优化了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以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        在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方面,通知提出,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通知规定,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通知还在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等方面优化了政策。        公告地址:http://www.safe.gov.cn/safe/2020/0520/16232.html 四、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产品维修业务        5月14日,商务部与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此举有利于企业降低海外产品售后服务压力。自5月14日起施行。        公告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5/20200502965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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