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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3)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促会   阅读次数:411   更新时间:2021/1/13

    2.1(e)项不妨碍适用其他任何管辖法律支持合同的正式效力。

     

    10  转让

    以合同方式转让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

    (a)如果转让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了管辖该合同的法律,所选择的法律管辖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人与受让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b)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了管辖该合同的法律,所选择的法律管辖:

    是否可针对债务人进行转让;

    受让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以及

    债务人的义务是否已被解除。

     

    11  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和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1.本原则不妨碍法院适用诉讼地的绝对优先强制性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不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法律都将适用。

    2.诉讼地法律决定法院何时可以或者必须适用或者考虑到另一法律的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定。

    3.法院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某一法律规定将明显有悖于诉讼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基本理念的,法院方可排除适用该规定,但仅限于此种情况。

    4.一国法律将在没有作出法律选择的情况下适用的,由诉讼地法律决定法院何时可以或者必须适用或者考虑到该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5.本原则不妨碍仲裁庭适用或者考虑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也不妨碍其适用或者考虑到非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定,前提是仲裁庭被要求这样做或者仲裁庭有权这样做。

     

    12  营业所

    当事人有不止一个营业所的,就本原则而言,相关的营业所是订立合同时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所。

     

    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http://www.uncitra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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