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申请人:德国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某公司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浙江省贸促会收到德国某公司委托律师来函,称浙江永康某公司在伊朗销售的高压锅上的手柄与该德国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侵犯了德国公司在该产品上的专利权。该律师表示,德国公司与永康公司在2008年就因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发生过纠纷,当时经过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简称“商法中心”,当时为浙江调解中心)的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然而,永康公司目前的做法违反了和解协议书的内容,按照约定,永康公司应就其每次违约行为向德国公司支付5000欧元赔偿金。因此,德国公司委托律师向永康公司提出索赔。考虑到商法中心曾对双方之前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过调解,故德国律师首先就本次纠纷向商法中心征询意见,并希望商法中心再次出面调解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争议焦点:永康公司出口伊朗的产品是否存在侵犯德国公司产品专利权的事实?
调解过程:在收到德国律师的函件并梳理明确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后,商法中心仔细查阅了德国律师提交的证明永康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和双方当时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认为永康公司侵犯德国公司产品专利权的事实清楚,永康公司理应按照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赔偿德国公司。但是考虑到目前永康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较少,对德国公司造成的损失也较小,而且尽管有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但是要取得永康公司对德国公司提出索赔的认可也不容易。根据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德国公司需要委托律师申请仲裁并执行裁决,这是一个耗时较长的过程,因此商法中心向德国公司及其律师建议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德国公司要求永康公司首先应该承认其侵权事实,其次必须承诺不再发生侵犯德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商法中心调解员在商定调解工作思路后,随即与永康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德国公司及其律师的要求向永康公司发出《敦促遵守和解协议函》。永康公司百般推卸责任,拒绝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认为涉案侵权产品是其他公司业务员利用之前在永康公司工作的便利,冒用永康公司名义向伊朗出口的,与永康公司无关。
调解结果:经商法中心与永康公司多次沟通并阐明利害关系后,永康公司最终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双方之间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保证不再发生侵犯德国公司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市场上再次出现侵犯德国公司产品知识产权的永康公司产品,永康公司愿意赔偿德国公司10000欧元。经双方多次协商并修改永康公司的承诺函后,德国公司最终认可承诺函的内容,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局面,减少了双方的损失。至此,商法中心成功调解解决本案。
案件评析:由商法中心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秉持契约精神,严格执行,避免发生违反协议书内容而再次引发纠纷的行为。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该公约生效后,由调解机构出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将获得跨境执行的效力。
就本案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加入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在内的十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和创造,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执法。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已提高不少。本案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也包含了以上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商法中心充分利用调解这一灵活、沟通便利、程序简洁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不断缩小双方之间调解方案的差距,最终使双方顺利和解。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商法中心,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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