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太原海关在全省范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业务(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可分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类业务模式。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后即可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在所在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