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出口国营贸 易管理货物的活动。
国营贸易管理货物有13 种。其中,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玉米、大米、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
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目录或者未获得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项目名称: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3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商务部。
商务部。
不属于国营贸易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按照所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允许量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一)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三)申请人具有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必备条件。
(四)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2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成品油进口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申请)。
(五)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申请)。
(六)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七)申请人符合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上述第七条所列申请条件。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一)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三)货物进口或出口合同。原件,1 份。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一)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商务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者其他极其重大事项的,商务部将上报国务院。上报和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自受理之日起35 日内,商务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分配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不分配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并说明理由。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五)申请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35日。
不收费。
对符合条件的的申请人,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列入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目录。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将申请人列入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目录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或者以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
可通过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在线查询,或者通过咨询电话查询。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网址为 www.mofcom.gov.cn。
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网址为 egov.mofcom.gov.cn。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电话咨询:010-65197862。
监督部门: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10-65197448(农产品),010-65197739(能源资源产品)。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基本流程
注:流程一适用于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煤炭、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注:流程二适用于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等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