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是中国重要的战略型伙伴。2019年,马来西亚对华投资7013万美元,中国对马投资8.1亿美元,中国已连续十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投资国。
一、马来西亚投资法律的特点
(一)逐渐放开对外国投资的限制
马来西亚对待外资的态度不断变化发展。从“旧经济时期”主要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到“新经济政策时期”为了实现既定的社会目标而加强干预,再到1985年为了改变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困境,又逐步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大步迈开了自由化的步伐。如今的马来西亚经济发达,走的是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需要继续吸引外资,因此其外国投资法以鼓励投资为主,特别鼓励外资流向有助于其发展的行业领域。但与此同时,马来西亚对外资的限制依然存在,在投资准入、投资领城、持股比例等方面还是对外资做出了要求。
(二)依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鼓励
马来西亚基于其奉行的经济政策以及国内产业发展的实际,主要依照地区和行业的发展需要对外国投资进行鼓励,引导外资流向这些地区和行业。
投资受到鼓励的地区主要是指马来西亚政府陆续划定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包括伊斯干达开发区、北部经济走廊、东海岸经济区、沙巴发展走廊、砂捞越再生能源走廊。此外,近年来顺应马来西亚经济转型而提出的“大吉隆坡”计划,在经济转型计划下,政府将以1720亿令吉(约2767亿人民币)打造“大吉隆坡”,让吉隆坡在2020年成为世界经济成长率最高的城市。
投资受到鼓励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农业和旅游业、核准服务领城等。
(三)不区分内外资的法律适用
除了专门就外国投资进行规定的法律以及法律的相关部分之外,马来西亚国内法中有关投资的部分不区分内外资,而是同等适用。马来西亚没有就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和形式等以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定,因此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投资时须遵守马来西亚国内法相关规定。目前,一些法律或法律条款专门对外资进行了规定,如《1975年工业协调法》:“从事任何制造业者,得向执照官申请该制造业的执照。股本总额为马币250万令吉(约400万人民币)或以上,或雇佣全职员工75人以上之从事制造业的公司,需要依ICA之规定申请制造执照”。“已领有制造执照的公司,如欲扩充生产能力或从事产品多样化计划以制造另外的产品,须向贸工部提出申请”。
二、投资法律评析
(一)国内法层面
马来西亚的外资准入立法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今天全球化投资趋势下朝着越发自由化的方向发展。近年来,马来西亚不断拓宽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特别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行业。对股权的控制也逐渐弱化,或是加大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或是直接取消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国内股权政策在执行时也表现出了更大的灵活性。马来西亚设立了一站式投资中心,使得外资进入马来西亚的审批程序变得更加简洁和高效。
马来西亚外资法从宏观的投资环境来考虑税收优惠的力度、种类、程序以及适用范围,这就能保证税收优惠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信心。将税收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突出了税收优惠的权威性,也保障了税收优惠的成功实施。外资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投资补贴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并且这些优惠和补贴同样也适用于内资企业,内外资享受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地位平等,不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有利于国内企业的良性竞争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马来西亚外资法的税收优惠制度还同本国的产业政策以及地区发展政策密切联系,以税收为杠杆吸引外资、刺激出口,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带动国内产业和地区的均衡发展。
(二)国际法层面
纵观马来西亚近几十年来有关外资准入的立法和政策变化,不论是在国内法层面还是国际法层面,虽总体上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相符,但依然有提升的空间。
(三)马来西亚外资法对投资者的影响
1.投资立法较为全面
马来西亚自独立以来,一直致力力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并通过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为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其有关投资领域的法律也逐渐发展完善。马来西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包括《工业协调法》《投资促进法》《所得税法》《公司法》《土地法》《外汇法》等,涵盖了投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的规定。外国投资进入马来西亚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投资得到较大的保障。总体来说,马来西亚的投资立法较为全面。
2.投资准入门槛较低
根据前文对投资准入和投资领城的分析,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外资进入马来西亚的门槛相对较低。外国投资者可以各种形式和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对投资的方向进行比较自主的选择。外资进入马来西亚并无严格的限制,马来西亚政府还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措施方便外资进入。此外,马来西亚也在逐渐放开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特别是服务行业。投资准入门槛低有利于马来西亚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3.投资保障制度比较完善
马来西亚外资法的保障是多层次的,包括外资进入时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营运阶段的股权持有保障、资金自由流动和汇出的保障,通过外交、仲裁、司法等途径妥善处理投资争议的保障等。马来西亚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障也是多方位的,除了《投资促进法》,还有国内其他法律,如《环境法》《劳工法》《土地法》《知识产权法》等。
三、法律风险分析
(一)劳工制度限制较多
马来西亚劳动法令规定月薪不超过马币20000令吉(约3200元人民币)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8小时;女性劳动者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间从事工业类工作;外国人在马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证等。
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须认真遵守马来西亚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指导性规定,还要充分了解马来西亚的劳动救济制度,重视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和过程。
(二)缺少全面的外国投资立法
马来西亚国内并没有一部全面而系统的基本投资法,即使有一部《投资促进法》,该法也仅就有关投资的税务优惠、 补贴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且这部法律也没有区分内外资,不论是来自国内的投资还是来自国外的投资都同等适用。各个国家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稳定性的外国投资基本法是一大趋势,这样一部法律在阶段上包含了外资从进入到经营直至退出的整个过程,内容上包括了投资的待遇、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与投资密切相关的问题,制度上包括投资、公司经营、税务、外汇、财会等内容,且明确了外国投资及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基本投资法具有稳定、透明、权威、易于操作的特点,不会对相同问题因法律文件不同而造成在规定层面、适用层面的冲突。因此,外资进入马来西亚首先需要多方汇总、梳理其法律规定。
(三)稳定性不高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自然受英美判例法的影响较大。在成文法的方面,由于马来西亚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其法律的修改比较频繁。
四、案件探究——B公司投资马来西亚房地产项目案
(一)案情简介
B公司投入巨资在马来西亚打造超大规模新型智能化城市项目(简称“B项目”),项目毗邻花园城市新加坡,以独特的地理位置连接新加坡和马来西亚。B项目将大量的资金与人才引入马来西亚,拥有强劲的发展潜力。B项目的主要卖点是“第二家园”计划,这是马来西亚政府主推的一项移民政策,凡是符合资格的居民及其参加者可以获得为期十年的居住权。
B项目是B公司重点推广的海外地产项目之一,也是中国房地产商有史以来操作的最大单体项目。一度有数个炒房团从全国各地飞到新加坡,再从特定通道来到马来西亚B项目所在地。B项目当初的定价是高层带装修2万元/平方米,由于位置优越,辅以强力的营销手段,曾实现日销2亿元的骄人业绩。据公开数据显示,项目共销售15000套住房,销售额约200亿元,其中80%的买家来自中国。马来西亚政府换届后,对项目的态度产生变化,重新考量项目对周边人文生态的影响,B项目的销售也因此受到冲击。后B公司发布声明表示,马来西亚欢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游客,马来西亚官方并没有对满足入境条件的游客加以任何限制,B项目迎来转机。
(二)投资风险分析
1.正确理解东道国法律规定
中国与马来西亚取得永久居住权的条件不同,马来西亚政府在后来的声明中重申欢迎中国游客,并对符合要求的游客不会限制发放签证。外国人购房需要符合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购买房产不代表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居住权。符合特定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获得有效期限为10年并可更新的多次入境社交签证,以便长期居留在马来西亚,但是这并不等于永久居留证。持有“第二家园”计划签证的人不能参加选举、从商以及打工,中国投资者应加强对马来西亚相关法律的正确理解与宣传。
2.正确评估政治风险
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除应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掌握政治环境和政策导向。政治风险是指外国企业在东道国开展投资,因东道国政府采取政治干预或东道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发生改变而面临的风险,比如战争、征用、政策导向。所以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之前要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政局变化,做好政治风险评估,降低投资风险。
3.充分了解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民情
马来西亚政府重新考量B项目的原因在于,项目价格远远超出当地居民购买水平,导致80%的房产由中国人购买,这种近似于移民现象的大范围购买行为使得马来西亚政府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明确了购买者身份比例和“第二家园”计划的实施条件。因此,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在综合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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