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缅甸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依据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解决,可以先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争议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投资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应提交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处理。
因经营活动发生的争议无法调解的,依照法定的纠纷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私人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因投资产生的私人争端,应通过协商或事先调解的方式解决,投资委可以帮助协商或作为初步调解人。但是,投资委不能作出裁决或约束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解决争端。
争端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争端双方也可以将争端提交解决争端的机构或法院。争端双方可以约定进行仲裁,但仲裁程序和实施办法均应符合缅甸解决争端的仲裁法律规定。
在解决争端期间,争端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按缅甸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请求法院裁决临时查封冻结财产,以保证争端双方在争端最终解决期间的利益。
(二)外国投资者与缅甸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缅甸国家之间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双方应谋求以协商或事先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投资委可以予以协商或进行调解,但是,投资委不能对争端进行裁决或约束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争端不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争端应按照投资者与缅甸政府之间的协议或条约所约定的方式解决。
二、缅甸争议解决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一)诉讼法律风险分析
1.不符合受理条件
(1)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2)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2.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不支付手续费
当事人不支付法院手续费,法院必须通知原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庭解决。若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起诉状将被退回。
4.超过时限
5.未出庭
(1)仲裁阶段不出庭。由于当事人没有出庭,案件没有通过调解或仲裁而终止的,当事人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无故缺席开庭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案件费用。
(2)诉讼阶段不出庭。若原告或被传唤的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达三次的,法院可下令终止案件的审理,且取消原告再次诉讼的权利;若被告因外逃,经传票传唤不出庭的,原告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若诉讼双方或一方接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缺席,或当事人请求法庭立即对本案作出判决,该情况下的审判视为当面审判。未到庭的当事人只有权上诉,但无权抗诉。
6.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合法
(1)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场,证据不足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2)使用欺骗、暴力、胁迫、诱导等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超过期限上诉或抗诉
8.被执行人不执行裁判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诉讼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理有据。
2.当事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3.当事人应谨慎选择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尽量选择省时省力又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4.注意各类纠纷关于时限的规定,发生纠纷应当及时解决,以免因怠于解决而导致不利裁判的后果。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参与,避免因缺席裁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6.诉讼双方应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隐瞒事实。
7.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应当全面收集对方财产信息,调查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以其他方式躲避执行裁判的,应及时申请有关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对方的财产。
8.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聘请律师,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帮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仲裁法律风险及防范
缅甸于2013年批准了《纽约公约》,但仍需以缅甸的国内立法形式予以确认。缅甸在批准《纽约公约》之后,在执行2016年新《仲裁法》之前,外国的裁决在缅甸如何执行尚不清楚,缅甸在2016年以前都没有国内立法来规定执行《纽约公约》的执行条款。但在2016年1月5日,缅甸议会通过了期待已久的新《仲裁法》,该法的生效实行使得缅甸可以实施纽约公约,并可以根据其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决。
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后,首先应同时聘请多方专家进行国际仲裁和执行的可行性研究,切忌盲目听信某些专家一家之言而贸然提起国际仲裁,如专家认为国际仲裁或执行风险很大,不妨先采取和对方协商解决的方法,从而避免产生巨额的仲裁费用;其次,如协调谈判未果,则不得不依据仲裁协议申请国际仲裁;最后,还需到败诉方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这一过程中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1.违约索赔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要有效应对这一风险,首先必须了解国内国际法律上确认违约责任的规则,在我们期望的仲裁申请目标下,依相关的标准和条件并根据自己案件的事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仲裁可行性研究后提出合理主张,避免因一时意气用事或听信所谓的专家意见而贸然终止合同并提请仲裁索赔,这样很有可能“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中国公司贸然终止合同并提请仲裁的法律风险可谓极大,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以规避索赔不成反被索赔的巨大法律风险。
2.仲裁和解、调解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要想尽量减少因仲裁和解、调解造成的法律风险,建议:
(1)申请人应确认和解、调解的最低接受条件和最长期限,超过该条件或时限则申请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2)在仲裁和解、调解过程中必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3)如仲裁和解、调解成功,也不能私下签订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而必须要求仲裁机构以其名义根据双方和解、调解内容出具一份仲裁调解书,以防对方不履行协议时可直接申请执行。
3.如何应对仲裁法律适用引起的法律风险
仲裁法律适用引起的风险主要是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院最后认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确认买卖合同的英文版本有效,这样的认定直接导致中文版本的效力次于英文版本,不利于中国企业在仲裁中胜诉。
(1)重要的国际设备买卖合同应聘请有关专业律师起草、审查合同文本,以防被合同另一方钻空子。
(2)国际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一方面应明确具体技术参数,另一方面应指派相关专家去现场考察,结合现场实物并要求对方提供基本资料,警惕对方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这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3)国际买卖合同可以同时有中、外文版本,但最好明确首先适用中文版本。如对方实在不同意,则应聘请有关专家对外方起草的外文合同进行详细审查,特别是对合同标的物约定条款等加以重点审查,把可能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
(4)应明确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避免因适用第三国法律导致对合同文本解释的不利后果。
(5)发生争议后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由于法律适用导致的仲裁法律风险。
4.如何应对仲裁员选择和仲裁管辖权引起的法律风险
(1)应对仲裁员选择引起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要有效防范仲裁员选择引起的法律风险,中国公司在选择仲裁员时应综合考虑人品、国际社会关系以及与己方的熟悉和牢靠程度,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仲裁员。
同时,中国公司在选定仲裁员时,一定要有备选人员,备选人员既可以是自己事先考虑选定,也可以是事后由原仲裁员推荐,这样一旦原仲裁员因事无法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原仲裁员也应该积极推荐候选人员继续履行其中方仲裁员职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应对仲裁管辖权引起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必须考虑到的是,无论选择自己国家、对方国家还是第三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所选的仲裁机构必须是国际条约所公认的,仲裁机构所在国家与申请人国和被申请人国都是同一个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两国事实上保持着这方面的互惠合作关系,或签有这方面的双边协定,否则仲裁裁决将难以得到有效承认,无法执行。
①由中国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般来讲,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最好约定任何合同争议都交由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未约定仲裁适用法律,一般会适用中文版本或作出对中文版本有利的解释。另一方面,这还可以避免需支付的律师和仲裁员的办案差旅费支出,而且仲裁裁决也可以较为方便地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②由对方国家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管辖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如对方不同意约定任何合同争议交由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建议选择离中国较近或文化较近的第三国或地区的国际仲裁机构,如香港仲裁院、新加坡仲裁院等,尽量少选择与对方国家较近或文化较近的第三国或地区的国际仲裁机构。这样语言风险、文化障碍风险、前期律师和仲裁员的办案差旅费支出风险和在对方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风险都将大大降低。
5.应对国内执行裁决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如一仲裁裁决由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作出,那么如对方在中国境内有可执行财产或有办事处的话,胜诉方无须到对方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可直接向败诉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或办事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传票可通过地方高院委托败诉方国家法院代为送达,这也大大降低了跨国执行风险。
为确保中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权,申请人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在中国的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6.应对异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1)前期缔约国和禁止性规定的核实
仲裁申请前应确认败诉方国家是否是某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两国事实上保持着这方面的互惠合作关系,或签有这方面的双边协定,并且不属于该国法律规定“争议事项是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或“承认和执行裁决将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花费巨额费用远赴败诉方所在国家法院会变得毫无意义。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确认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需要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否则此仲裁裁决将依法不被败诉方所在国家法院确认有效。
(3)对方国家律师的聘请
由于律师执业的国家限制,应尽快委托当地律师代理承认外国裁决一案的开庭,避免对方利用此程序拖延时间和转移资产。
(4)资产调查
尽快委托被申请人所在国律师对被申请人资产作详细调查,为之后的强制执行或和解作充分准备。
(5)和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和全额执行
如果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为减小风险,首付款建议30% 以上,并约定如首付款不到账,则和解协议不生效;还可约定如有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申请人有权依据原仲裁裁决书确认的金额要求被申请人全额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产生的全部律师费等。
(6)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的签订仅仅是执行成功的第一步,首付款支付后开始走向成功,但关键是漫长的余款执行如何完成。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缅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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