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度尼西亚自1990年正式恢复外交关系,之后两国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尤其自2002年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两国的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19年,中印双边贸易额797亿美元,同比增长3.1%;其中,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出口456.4亿美元,同比增长5.7%;中国自印度尼西亚进口340.6亿美元。
一、印度尼西亚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与印度尼西亚贸易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印度尼西亚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及限制,加之其国内对外政策的不稳定,需要出口商时刻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做出最合理的商业判断。
(一)进口管理制度及限制政策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适用自动许可管理;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等六类产品主要适用非自动许可管理。为方便进口,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在2009年大力推行网上办理进口许可证,目前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过程变得更加简便,原本手工办理许可证需要5-10天时间,利用网上全国一站式服务只需8小时。
2010年,印度尼西亚开始实施新的进口许可制度,将现有的许可证分为两种,即一般进口许可证和制造商进口许可证。一般进口许可证主要是针对为第三方进口的进口商,制造商进口许可证主要是针对进口供自己使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商。2010年8月,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颁布了《有关汽车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进口和出口规则的财政部长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属于动产,为了监督和保障国家权益,拥有上述汽车必须向相关的主管机构注册。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司法辖区内而与海关辖区分开的特定区域,因此得以豁免征收进口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和其他税费。为了对汽车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免税优惠,有必要为汽车进出口商设置法定义务,除了向海关申报,也必须申请由海关办事处发出的进出口证明书。已获得自由贸易区营业机构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从区外进口汽车。
印度尼西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注册,进口商必须向印度尼西亚药品食品管理局申请注册号,并由其进行检测。检测过程繁琐且费用昂贵,每项检测费用从5万印尼盾到250万印尼盾不等,每一件产品的检测费用在100万印尼盾到1000万印尼盾之间。此外,印度尼西亚药品食品管理局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提供极其详细的产品配料和加工工艺情况说明,其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这些规定无疑加重了出口商的负担。
2007年起,印度尼西亚发布的有关新鲜球茎蔬菜检疫措施和技术规定相较过去显得更加的苛刻和严厉,其主要目的就是期望印度尼西亚新鲜植物产品未来能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植物产品进口重点在于对以球茎形式进口的新鲜蔬菜的检验检疫,在技术层面也做出严格要求。在检验检疫证书上的难度比以往要高,这不仅需要获得2005年颁布的原产地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而且产品如果需要转运还需额外获得转运国授权证书。在技术方面,原产国没有虫害的地区,调查十分严格,并进行相关的植物性检疫虫害风险分析,这些要求给中国植物产品出口带来了一定阻力。
2009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在食品、饮料、渔业等诸多行业强制推行国家标准。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出台新规定,要求包括进口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必须附有印度尼西亚语说明,甚至将捕鱼工具、渔产加工程序及微生物学测试程序等也列入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2011年对电线、汽车零部件、电子、家电,五金建材等产品推行数十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2015年印度尼西亚发布了农业部长4号令,要求自2016年2月17日起,103种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都应当来自取得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国家。未通过体系认证国家,必须随附经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出口管理制度及限制政策
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商业企业准字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以及企业注册证。
出口货物分为4类: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受监视的出口货物、严禁出口的货物和免检出口货物。除受管制、监视和严禁出口的货物外,其余均属免检的出口货物。
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从2014年1月12日起,禁止任何企业以任何形式出口国内的原矿,此举旨在将矿石精炼控制于印度尼西亚国内,以提高矿产品出口附加值。
(三)进出口相关关税规定
印度尼西亚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1973年颁布的《海关法》,现行的进口关税税率由印度尼西亚财政部于1988年制定。自1988年起,财政部每年以部长令的方式发布一揽子“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计划,其中包括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印度尼西亚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关税和优惠关税两种,关税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关税总局。为促进进出口贸易、改善投资环境,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关税局于2009年宣布,决定在部分港口推行和提供每周7日、每日24小时的海关和港口服务。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印度尼西亚2009年简单平均约束关税继续维持在37.1%,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6. 8%,基本与2008年持平。印度尼西亚对汽车、钢铁以及部分化学产品不征收关税,并将大多数的关税约束在40%左右。根据印度尼西亚《2009—2012年协定关税表》,从2012年年底开始,印度尼西亚对绝大多数的中国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2010年,印度尼西亚将草药、化妆品和节能灯等多种产品列为特种进口品,根据规定,这些产品只能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内5个码头进口。同时,提高4种香烟关税,将4种香烟关税平均提高6%,这4种烟草产品为机器卷丁香烟,机器卷白烟、手卷丁香烟/白烟和滤嘴手卷丁香烟/白烟。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印尼政府对于更多种类的产品规定需符合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2012年印尼相继发布了关于婴幼儿纺织服装及玩具的标准草案,并要求相关产品应符合SNI标准的要求,且生产商需持有SNI标志,否则不能进入印尼市场。由于印尼SNI认证流程复杂,所需资料繁多,且认证周期较长,给贸易带来了一些障碍。
二、相关案例—印度尼西亚钢管反倾销案
(一)案情介绍
1999年9月,印尼钢管生产商协会对来自中国、日本、 新加坡和韩国的进口钢管提起反倾销申诉。申诉人认为中国仍然是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因此在申诉书中使用欧盟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运用这种方法中国出口商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8.95%。
1999年9月1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为海关税则号7304、7305和7306项下的无缝钢管、焊管和其他类型的无缝钢管和焊管,被调查的产品集中在无缝钢管和焊管形式的输送管、油管和油套管等。产品的钢级标准为AIP5L和AIP5G,反倾销的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2001年3月2日,中国和韩国企业获得零税率终裁。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反倾销行动组分别来自印尼工商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成员通常在原部门就职,仅在有具体案件时才临时集中办公。反倾销行动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该行动组也会聘请外部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以便小组开展反倾销调查工作。国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调查问卷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要求被调查中国公司回答与公司结构和股权有关的若干问题;第二部分,被调查中国公司需要回答有关被调查产品是否有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的情况,以及该销售占对印尼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百分比;第三部分,要求被调查的中国公司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库存等信息在调查期前五年的资料;第四部分,提供关于所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国外市场的销售情况;第五部分,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信息。如被调查公司国内销售符合第二部分的条件,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相关的数据将被作为正常价值核定的基础;第六部分,收集被调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向印尼销售的价格以及其他销售内容的详细情况,收集到的出口价格资料将作为反倾销的倾销幅度中出口价格的核定基础;第七部分,收集被调查产品的实际成本,其中包括产品的分规格或分型号的成本核算,如果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高于其国内销售产品的价格,则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就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比照的依据。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积极应对是本案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相关中国公司在该案调查程序启动后迅速聘请中国和外国的律师指导工作,中方又在极短的时间内按照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要求完整回答了问卷。中方问卷的准确与完整,一方面促成反倾销委员会在随后的调查中消除了不予配合的敌意态度;另一方面,中方的资料准确地证明了中国的出口数量以及没有进行倾销的事实。
尽早开展核查的准备工作并制定恰当的策略,是成功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保证。中方顺利地完成问卷中的财务系统核查工作,进一步向印度尼西亚的调查机构说明了中方递交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使中方经核查的资料数据在初步和最终的裁决中被采用。此外,中国公司还充分向核查人员阐明中方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需要调整的意见和观点。最后的裁决表明这些观点被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所采用,并对裁决起了决定性作用。
中外律师的密切配合也为中国公司顺利完成应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调查中,国外律师特别是印度尼西亚当地的律师,及时向中方反馈了调查的最新动向,并参与了中国公司应对策略的准备。中国律师则在中国法律和现场核查中提供了充分的人力支援和法律意见。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印度尼西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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