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欧盟对华乙酰磺胺酸钾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企业Celanese Sales Germany GmbH于2020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 Potassium or Ace-K)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34 99 90(TARIC编码为2934 99 90 2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4年9月4日,应Nutrinova Nutrition Specialties & Food Ingredients GmbH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作出反倾销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二、 欧盟对涉华取向硅电钢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0年7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Grain-oriented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ilicon-electrical Steel)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225 11 00(TARIC编码为7225 11 00 11、7225 11 00 15 和7225 11 00 19)和ex 7226 11 00(TARIC编码为7226 11 00 12、7226 11 00 14、7226 11 00 16、7226 11 00 92、7226 11 00 94和7226 11 00 96。)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4年8月14日,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作出反倾销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三、 乌克兰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0年11月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乌克兰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乌克兰调查机关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Polymeric Materials)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1年(自2020年11月起实施)为18.19%,第2年(措施实施12个月起)为17.28%,第3年(措施实施24个月起)为16.42%。本案调查期为2018年、2019年、2019年3月1日~2020年2月29日。涉案产品的乌克兰税号为3904 10 00 00和3901 20 90 00。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0年11月16日前将本案评述意见和视频会议申请发送至邮箱meconomy@me.gov.ua, dtsimbalenko@me.gov.ua, suhanov@me.gov.ua。
2020年2月25日,依据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2020年2月21日第SP-440/2020/4411-03号决议,乌克兰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0年5月28日,依据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第SP-445/2020/4411-03号决议,乌克兰对进口涉案产品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四、 欧亚经济联盟对华不锈钢焊管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1月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0/240/AD30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不锈钢焊管(俄语:Cварные трубы из коррозионностойкой стал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佛山市广上不锈钢有限公司(FOSHAN VINMAY STAINLESS STEEL CO., LTD.)为14.62%,广东双兴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Guangdong Sumwin New Material Group Co., Ltd.)及其他中国企业均为17.28%。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税号为7306 40 200 9、7306 40 800 1、7306 40 800 8、7306 61 100 9和7306 69 100 9。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0年11月23日(含)前提交本案评述意见。
2019年12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19/199 /AD30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不锈钢焊管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五、 欧盟对中国及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反补贴调查无措施结案
2020年11月9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由于申请方撤诉,故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Hot 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s and Coils)的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任何措施。
2019年10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钢铁协会(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代表四家热轧不锈钢板卷生产商于2019年8月26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六、 土耳其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0年11月1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6号公告,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税额如下:第一年0.060美元/千克,第二年0.058美元/千克,第三年0.056美元/千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3907.69.00.00.00。
2020年6月11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5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的申请,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七、 黎巴嫩对自中国、阿联酋、埃及、沙特进口的棒材、角材、隔板等特殊型铝材产品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决定征税
近日,黎巴嫩政府官方公报发布了黎经贸部关于铝型材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决定,黎对原产于中国、阿联酋、埃及、沙特的相关铝型材产品分别加征为期3年的反倾销税。中国税率为第一年28%、第二年25%、第三年20%。详情请联系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电话:010-85692781,传真:010-65882821。
(信息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 土耳其对涉华安全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1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23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以色列的钢化或层压玻璃制安全玻璃(土耳其语:temperlenmiş veya lamine edilmiş emniyet camları)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07.21.20.00.21、7007.21.20.00.31、7007.21.80.00.21、7007.21.80.00.31、7007.29.00.00.21和7007.29.00.00.12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及证据材料。
土耳其贸易部(调查机关)联系方式:
T.C. Ticaret Bakanlığı
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
Damping ve Sübvansiyon Dairesi
地址:Söğütözü Mah. 2176. Sok. No: 63 Çankaya/ANKARA
电子邮箱:damping@ticaret.gov.tr
电话:+90 312 204 75 00
网址:www.ticaret.gov.tr
2014年12月26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以色列的钢化或层压玻璃制安全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8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参见第2015/49号公告)。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九、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发起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18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11月18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Expansible Polystyrene (EPS)in the form of Granules)发起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3903.11.10。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书面申请进行应诉登记,于2020年12月9日前提交听证会申请。
调查机关(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联系方式:
THEINDONESIAN SAFEGUARDS COMMITTEE
Komite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 (KPPI)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Building I, 5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62-21) 385 7758
电子邮箱:kppi@kemendag.go.id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十、 欧亚经济联盟延长对华载重轮胎反倾销税
2020年11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0/242/AD18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11月13日第143号决议,延长原产自中国载重轮胎(俄语:грузовые шины)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税率14.79%~35.35%保持不变。公告自发布30日起生效。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7日,依据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20年8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华载重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十一、 乌克兰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实施保障措施
2020年11月21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2020年11月20日第466/2020/4411-03号决议,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乌克兰语:полімерні матеріали)正式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保障措施税率从措施实施之日起为12.4%,12个月后为12.0%,24个月后为11.5%。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乌克兰税号为3901 20 90 00和3904 10 00 00。本案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2月29日。
2020年2月25日,依据2020年2月21日第СП-440/2020/4411-03号决议,乌克兰对进口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编译自:乌克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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