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高平市投资促进中心 >> 国际贸易 >> 外贸预警 >> 正文
    缅甸对外贸易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20/11/27

           中国与缅甸自1950年建交以来一直维系着密切的贸易往来,作为我国在东南亚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缅甸在我国推行“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中有重要作用。2019年,中缅贸易额187亿美元,同比增长22.8%,中缅两国还在工程承包、技术合作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一、缅甸对外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一)行政效率及透明度较低影响贸易便利程度

           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2017》显示,缅甸的经商便利度排名仅为170位,在国际排名倒数。缅甸与泰国、老挝、中国、印度、孟加拉国接壤,虽然边境贸易有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边境贸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仰光港作为缅甸最大港口,也经常因为处理时间过长而导致货物迟延、成本增加,远高于同地区的其他国家。物流绩效指标能反映一国海关的清关效率,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缅甸2016年物流绩效指标为2.59,相较于2007年的1.86已经取得了巨大提升,但其进出口效率仍低于全球平均的2.884,在东南亚国家中排名也靠后。缅甸的进出口政策透明度较低,政策文件的公开性不够,常常没有提前通知、作出必要提醒就变更贸易政策,这其中就包括进出口配额、限制进出口产品种类、税率等对进出口商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政策的易变性与信息的不透明也极易滋生腐败,并会进一步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和监管的不透明等问题。虽然缅甸正在努力提高符合国际要求的经济社会环境,于2016年11月开通自动货物通关系统(MACCS),并在缅甸边境克伦邦的缅瓦迪以及仰光的港口和机场率先实施。但系统自实施以来,自定义流程的交付时间还没有加快,所有所需的支持文档仍保持不变。对于MACCS系统的注册,机构或组织需要在海关办公室亲自出席并填写提交注册表,缅甸在行政效率及透明度问题上,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国家垄断对贸易活动的限制

           由于特殊的历史情况,缅甸国有经济企业曾在缅甸经济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根据缅甸1989年《国有经济企业法》第一条规定,缅甸对于特定领域保留绝对控制权,并通过设立国有经济企业的方式保持垄断状态。这些领域包括:提取柚木成分及其在国内外的销售;人工林的培育与保护(村民自备的人工防火林除外);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及其产品的生产;珍珠、玉石、宝石的开采和出口;为政府研究保留的鱼类及虾的养殖和生产;邮电业务;航空、铁路运输;银行、保险业务;广播电视业务;金属的勘探、开采及出口发电业务(法律允许的私人和合作发电业务除外);根据政府需要而开展的安全与防卫产品的制造业务。这些国有企业隶属信息部、农业与灌溉部、工业部、财政部、矿业部、能源部、电力部、建设部等16个政府部门,缅甸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是国有经济企业的主管部门。由于这些领域不对私营部门开放,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由于缺乏健全的金融体系,市场准入不足,再加上技术和劳动力落后,缅甸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业处于巨额亏损状态,每年的支出占政府预算总额的75%,而损失却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除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外,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也挫伤了私营参与贸易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活跃度以及贸易的发展,而且国家垄断企业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缅甸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缓慢,这种负面影响在一定时间内不会有较大改善。

           (三)腐败问题严重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16全球清廉指数,缅甸在176个国家中排名136位,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提升,但清廉程度、腐败情况仍不容乐观。根据一份《缅甸腐败报告》资料显示,缅甸边境贸易面临很高的腐败风险,贿赂海关官员以避免支付高额关税或者规避其他管制的现象也是十分常见。进出口许可证是根据各个申报逐一审核后颁发的,因此也给政府官员预留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腐败导致监管混乱以及大量税收的流失,根据该份报告,大量的非法资金通过进出口贸易方式流入或流出缅甸,其中有89. 2%的非法资金流入以及59. 6%的非法资金流出是通过伪造发票、虚构清关商品价值的方式进行的,由此而造成1960年至2013年间的税收损失预估在29亿至36亿美元左右。

           为遏制长期以来存在的腐败之风,缅甸国务院资政办公室自2016年11月起开始受理民众对于收受贿赂与贪污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者做好保密工作。此外,缅甸新政府上台后,着手打击贪腐现象,包括禁止内阁成员、政府机构的官员与雇员收受贿赂。根据总统府下达的指示,公务员不得收取价值超过2.5万缅币(约合120元人民币)的赠礼,每年收取的赠礼总值不得超过10万缅币。尽管缅甸在2013年就出台了《反腐败法》,但腐败问题依然是缅甸社会经济等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法律不健全,执法状况不容乐观

           目前,缅甸贸易领域的法律尚不健全。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的过程,现在已经建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同时由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等。但是缅甸贸易领域尚处法律不完善阶段,虽然2012年出台了《进出口法》取代了1947年的临时法,《消费者保护法》于2014年3月出台、《竞争法》于2015年2月出台,但其他配套法律、特别是跟贸易直接相关的法律却迟迟没有跟上。如早在十年前就提出的贸易保障法律,原计划2016年推出施行,但至今仍没有落地。

           虽然缅甸入世已二十多年,但由于社会及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导致其对外贸易法律的制定过程并不顺利,长期沿用旧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适应新环境,也不能起到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如缅甸《公司法》于1914年制定、《公司规则》于1940年出台、《合伙法》于1932年制定、《特殊公司法》于1950年制定,这些法律长期不变,实践中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各种命令、规章等实施,有行政权僭越立法权之嫌。而行政部门有法不依的情况更是进一步恶化了缅甸的法律环境。如,根据缅甸现行的《外国投资法》《商品销售法》《进出口法》等法律规定,缅甸并不限制外国公司在缅甸开展贸易活动,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缅甸商务部、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等主管部门通过各种行政决定或命令,使得对贸易限制和禁止的程度被进一步扩大,通过控制进出口商资质认定、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不从事贸易活动的承诺等措施,事实上采取了禁止外国企业进入贸易领域的政策,将外国企业排除在贸易主体范围之外。

           (五)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诉讼与仲裁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缅甸的整体司法环境堪忧,甚至被认为是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腐败以及贿赂现象蔚然成风,通过不正当利益输送以换取对自己有利的司法裁决出现在大量的诉讼中。缅甸议会的司法委员会已经收到了10000多起关于法律部门问题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腐败方面。总统甚至有权任命首席大法官,这无疑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基础,也因此民众普遍质疑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的信任度非常低。

           在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上,缅甸于2013年加入《纽约公约》,但直到2016年新《仲裁法》中才正式将这一国际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缅甸法院应当协助执行仲裁地不为缅甸的境外仲裁裁决,除非有仲裁法第46条(b)款中的例外情形。这包括仲裁地为另一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裁决,也包括仲裁地为非缔约国的裁决。但目前缅甸尚没有一例执行外国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例,国外仲裁在缅甸的执行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二、防范建议

           (一)调动各种资源和渠道及时了解贸易监管动向

          对外贸易涉及环节多,所遇到的法律风险也非常多,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如出口国对出口产品的优惠或补贴政策的变化,进口国关于进口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政策等。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关税的变动,那么就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价款调整或作出其他安排以避免关税变动带来的损失。同样的,如果企业对于外汇管制程度、进口押金的比例、是否有配额的限制等对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政策了然于胸,也能及时调整贸易活动。而如果企业尽早了解到贸易相关便利措施,也必定有利于企业缩短贸易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另外,缅甸与世界许多经济体都达成了贸易协定,建设自贸区、签订促进贸易往来的双边/多边条约。不同自贸区与不同经济体的贸易优惠与措施都有不同,如果对相关贸易地区的协定内容、优惠政策、贸易制度缺乏了解,既可能会失去市场机遇,也会给贸易活动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如前所述,缅甸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还不够,不同部门的网站建设完善程度不同,通过网站获取的信息有限,而且信息往往严重滞后,根本无法为进出口商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促进贸易便利,甚至还可能因为信息滞后和错误而给进出口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从事贸易活动时,除了要关注政府公告信息外,还要与政府部门的具体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以便获得第一手信息。此外,通过专业第三方机构、商会、长期合作伙伴等收集相关贸易信息,也是高效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企业也应该通过完善自身内部建设来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能力,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提高交易风险的防范水平

           开展贸易前期调查非常重要,应当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对合作对象的资信状况以及其所在国家的市场和产品信息、国情政策、与我国的对外关系等进行调查了解,以提前做好防范策略。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种类多,规模大小不一,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也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外贸易中,应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注册资本、信用等级、当地影响、资产情况、重大诉讼等都应尽可能地充分掌握。

           合同缔约阶段应围绕重要贸易事项和法律风险进行详细磋商,尽可能让律师或者公司法务人员介入谈判签订过程。双方磋商过程应做书面记录,对合同有重大意义的内容应正式发函或邮件予以确认,如不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则应在函件或邮件中清楚表明,避免将过多的商谈性邮件、传真、信件等纳入合同范畴,因为这既容易造成履约困难,也容易因为双方理解上的不同而引发争议。合同拟定时,如出现对某一重大条款反复协商的,应对最后确认的条款做排除性说明,避免适用了其他未经双方确认的条款。

           另外,一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会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交付、支付、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报关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格外注意这些条款,设置备用条款或者替代解决方案。

           (三)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缅甸司法环境不容乐观,企业要做好前期的法律信息调查和商务谈判工作,以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商事纠纷,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避免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者当地民众的投诉。如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应首先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如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诉讼、仲裁等,必要时建议聘请当地有经验有影响力的律师以及本国熟悉国际法律争端事务的律师协助解决。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缅甸篇)》

    文章录入:gpwm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 Copyright © sxgp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高平市长平东街531号  电话:0356-5222143  免责声明
    晋ICP备2022007161号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699号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 扫描二维码
    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