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区域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
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GSFTA)
01 协定简况
海合会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06年11月启动,经过四轮谈判,于2008年12月签署《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海合会第一次与非中东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新加坡继2004年与约旦签署协定以来第二次与中东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2013年批准协定所有条款。该协定于2013年9月1日生效,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电子商务、经济合作、政府采购、争端解决等内容。
02 协定特点
①货物贸易。新加坡对海合会100%商品实施零关税;海合会对新加坡96.6%的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海合会自新加坡进口额的98%~99%。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协定规定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需经过充分加工,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5%,还对10种特殊商品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做出规定,其中,对菜籽油等两种商品,要求非原产材料适用税则归类前6位发生改变(CTSH)规则;对食盐、饮料等8种商品,要求非原产材料适用税则归类前4位发生改变(CTH)规则。在2008年12月15日的换文中,科威特、卡塔尔、阿联酋等海合会成员承诺在GSFTA生效1年过渡期内承认新加坡的清真标准和清真商标,这是海合会首次承认新加坡的清真标准,新加坡认证的清真食品可出口至海合会清真市场。
②服务贸易。GSFTA在服务贸易领域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开放。海合会众多成员首次对新加坡做出了高于WTO框架下GATS的承诺,例如,阿联酋将专业服务公司内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从49%提高到75%,卡塔尔在WTO框架下并未对外资持股比例做出承诺,但在GSFTA中承诺对新加坡专业服务企业新资持股比例可达到49%。通过GSFTA,新加坡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合会成员的法律、建筑设计、教育、会计等专业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得到很好改善。
在法律服务领域,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允许新加坡法律服务公司持股比例达100%。
在建筑服务领域,阿联酋、阿曼和巴林均将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承诺升级,阿联酋、阿曼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从49%分别上升到75%、100%,巴林未在WTO做出相关承诺,但在GSFTA中承诺对新加坡建筑服务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达100%。
在教育服务领域,阿联酋、阿曼和巴林均未在WTO做出相关承诺,但在GSFTA中对新加坡教育服务企业予以开放,新加坡在阿联酋进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领域的投资还可享受新资100%持股的待遇。
新加坡对海合会成员国开放了12个服务部门的众多分部门,包括法律、审计、税务、建筑、牙医等专业服务领域及通信、建筑、销售服务领域等。
在自然人移动领域,GSFTA保障参与贸易与投资的自然人移动享有合法权益,但自然人仅限双方成员国的国民或有双方国家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对第三方国家自由职业者的自由流动不予保护。
③投资。GSFTA未针对投资设立专门章节,但还未与新加坡签署双边投资担保协定(IGA)的海合会成员承诺在协定生效两年内尽快与新加坡签署。截至2019年12月,新加坡已分别与巴林(2003年)、沙特阿拉伯(2006年)、阿曼(2007年)、科威特(2009年)、阿联酋(2011年)签署投资协定,海合会成员中仅有卡塔尔尚未与新加坡签署双边投资协定。
④其他规则。政府采购方面,GSFTA双方承诺保持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海合会国家在采购货物或服务时,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公司10%的价格优惠,使得新加坡公司享受与海合会国家公司相同的优惠待遇。经济合作方面,双方重点关注领域包括信息和通讯(ICT)、媒体、能源、电子商务、清真标准和清真商标、航空服务和商旅服务等。电子商务方面,双方承诺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进出口不予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此外,在阿联酋与新加坡的换文中,阿联酋指出,在能源资源领域阿联酋享有专属管辖权、最终裁决权,GSFTA中涉及能源资源领域的内容(含争端解决中能源资源的相关内容)在阿新两国之间无效,阿联酋不承诺给予新加坡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换文同时指出,若阿联酋日后在FTA能源资源领域给予其他国家权利,新加坡可享受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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