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高平市投资促进中心 >> 跨境平台服务 >> 业务指南 >> 正文
    文莱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587   更新时间:2021/3/11

           近年来,中国和文莱一直加速发展经贸,同时,在双边互相投资、承包劳务、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也有长足的发展。2020年1-6月,中国企业对文投资947万美元,同比增长896.8%;文对华投资652万美元,同比增长56.7%。

           一、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中国公司在文莱投资时需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1.文莱的劳工现状及政策

           文莱劳动力短缺,外资企业需引进大量外籍劳工,这是外国投资企业需要面对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外国人在文莱就业需事先向劳工局申请工作准证,申请者需提供一定金额的押金或银行担保,工作准证在签发后6个月内不得更改,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批准之前,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2.适应当地政府部门工作效率

           中国企业在文莱进行投资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政府机构办事效率相对较低,耗时较长,且文莱的宗教节假日较多,会对办事时间有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机构重叠,项目审批周转期较长。最近几年文莱在建设工程上的项目执行并不顺利,据业内人士分析,原因包括:(1)政府拖延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2)各个项目从设计到实施过程冗长,各级官员均不愿及时决策,只好拖着,有的一拖数年;(3)当地政府投资额度降低,建设的工程项目数量减少。

           3.重视宗教影响

           文莱属于伊斯兰国家,外国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考虑宗教敏感问题,并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遵守宗教习俗,如投资食品加工等行业,前提是应当获得文莱宗教部的审核通过等。

           4.认真研究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

           (1)企业在投资前应考虑设立的企业类型和投资产品

           在文莱投资,企业首先要考虑到底是设立一般企业还是设立先锋企业。此外,若企业设立可以同时满足先锋企业、扩展型企业、出口企业等多种要求(这些企业是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出来的),则这三类企业在文莱的《投资激励法》中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即享受一定的免税期;如果同时是先锋企业和出口企业,能享受的免税期更好,待遇更优。除了免税期的优惠外,还有投资补贴(在固定资本开支方面享受),这与企业运营的项目和投资产品息息相关。

           综上所述,企业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设立的企业类型、运营项目和投资产品等,以取得最佳的免税优惠和投资补贴待遇,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

           (2)重视负责工商业发展的发展部部长在《投资激励法》中的地位

           《投资激励法》中对先锋企业、扩展型企业、出口企业进行定义,并对这三种企业所享受的免税期和补贴待遇作了“列举+兜底”的规定,其中“兜底”并非使用描述性的方法进行认定,而是授权于负责工商业发展的发展部部长(以下简称“部长”)。部长在判断企业的类型上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列举”的先锋企业、扩展型企业、出口企业的类型,其申请的批准也是由部长决定的。此外,部长还可以延长某企业的免税期,判断某企业可否享受投资补贴,部长如果认为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并考虑它的经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就可以批准这个项目并向公司颁发证明。由此可见部长权力之重,因此中国企业在文莱投资时必须注意和部长之间关系的协调。

           (二)运用《中国-文莱两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保护合法权益

           2009年9月,中国与文莱签署了《中国一文莱两国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中规定了一些保护中国企业的方式,如损害或损失的补偿、投资待遇、征收的限制、投资收益的保护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投资保险制度,在《协定》中,对投资保险制度作了规定,并对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完成他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非商业风险支付后,有代其投资者向他方主张权利的“代位制度”的规定。但要获得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即规避相应的政治风险,就需要在文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是补偿的前提条件,因此投资保险制度并非无条件地适用。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方式

           投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政府之间的争议、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不同性质的争议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对于投资者之间(中国与文莱之间)的争议,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如下三种: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交当地法院解决。与中国不同的是,在文莱,争议如若要提交当地法院解决,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争议双方同意,如果双方均不同意或者有一方不同意,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投资争议。

           (3)提交仲裁庭解决争议。自争议当事一方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争议仍未解决的,则争议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根据《协定》的要求,提交仲裁庭解决的条件是争议缔约一方已经用尽当地的行政争议程序仍无法解决争议。若仍存在通过行政争议的方式解决的可能性,则不可以利用该方式解决争议。

           2.仲裁庭解决投资争议

           (1)仲裁庭的设立。根据中国-文莱两国之间《协定》的规定,仲裁庭应根据以下程序成立:仲裁庭其中两名仲裁员应同意由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作为首席仲裁员。前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方收到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后的2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上述之日起4个月内任命,争议各方应承担其指派的仲裁员及出席仲裁程序的代表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的有关费用应由缔约双方平均分担。仲裁庭成立之后的会议,应在缔约双方均认可的中立国举行。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成立仲裁庭,则争议任何一方可邀请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主席来负责任命仲裁员。

           (2)仲裁规则。仲裁庭可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规则来自行制定相应的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实行多数票决作出。

           (3)仲裁依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依据包括: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冲突法则、《协定》的相关规定、为争议双方所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4)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相关案例——文莱最大海外石化项目获批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9日,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公告称其收到文莱发展部环境、园林及公共娱乐局(下称“文莱环境局”)《关于文莱大摩拉岛恒逸石油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最终批复》,文莱环境局同意批准该报告。这是该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拿到的另一张政策通行证。

           该项目是目前为止中国民营石化公司在海外的最大投资项目。恒逸石化公司表示,会及时准备申请并完成中国和文莱两国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批准或备案。

           该文莱石化项目将在文莱建设年加工800万吨原油的石化项目,包括800万吨常减压装置、220万吨加氢裂化装置以及150万吨的芳烃联合装置等,由股东单位自筹资金15亿美元,其余28.2亿美元则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达产后,预计该项目会年产PX(对二甲苯)150万吨、苯50万吨、化工轻油120万吨、汽柴煤油300万吨。

           恒逸石化选择文莱作为PX原料及PX项目的生产地,是综合考虑公众意见、环评报告是否能通过等多种情况而作出的决策。作为主营PTA的企业,恒逸石化上游的PX等原料供应一直受制于人,其想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也可以理解。2012年,中国PTA的新增产能就高达1250万吨,现有PTA产能总计2690万吨,但国内的 PX产能近900万吨而已,PX 的需求仍依赖于国外,在海外谋求上游产业链的发展,可能也是一条出路。

          (二)案情评析

           从投资相关的制度与政策看,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在文莱建设相应的石化项目,充分说明文菜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较为良好,适合中国企业投资。根据对文莱投资环境的介绍,文莱的石化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进口,而在文莱当地投资石化产业能获得文莱政府较大力度的支持,这也是恒逸石化能获得文莱环保局审批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从更深层次的法律角度看,石化产业属于《投资激励法》所规定的先锋产业,其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可以节约成本,更易于其在文莱的长期发展。

           (三)风险提示

           一方面,要熟悉文莱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并将其纳入项目总的可行性研究中。此外,为了确保融资能够顺利进行,还应当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计划,并且保证该计划有充足的调整空间,以便符合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还应注意的是,相关项目文件中应有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约定,作为借款人自愿重视环保并遵守有关法规的自我保证约束文件。

           在合约中明确列出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即评估项目的环境责任风险,包括项目公司、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往来的供应商和运输商、项目产品的用户等。因此,如今的很多项目融资,都把承担前土地业主所造成的污染作为次要条款,这种规定可以保证如果项目投资者未违反主要条款,则合同仍有效。而投资者须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如成立一些附带条件的契约账户,投资者需取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存放于该账户,用来解决环保问题。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投资环境风险,但也应意识到,在项目环境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较为细微,非常有限,因为保险难以包括除事故以外的风险和损失。由污染支付的罚金和污染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将不能被保险所补偿,即使能得到保险,金额也是有限的,而重大的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将是无限的。

    文章录入:gpwm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 Copyright © sxgp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高平市长平东街531号  电话:0356-5222143  免责声明
    晋ICP备2022007161号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699号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 扫描二维码
    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