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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556   更新时间:2021/2/1

           泰国是东南亚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拥有较好的投资环境,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交通较为完善。近年来,在政策的鼓励与市场利润的吸引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赴泰开展投资合作。2019年,中国企业对泰投资9亿美元,同比增长40.9%。

           中国投资者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在宏观层面上对中泰关系、泰国的经济走向和对外合作趋势做出合理判断,从具体操作中对“能否走出去”“如何走出去”以及“走出去获得的利益如何走回来”的整体流程有正确的认识,特别是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一、关注泰国政局变化

           泰国政局持续动荡,各党派政治斗争较为激烈,对其投资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政局的动荡,一方面会影响外国投资的信心导致其持观望态度或停止扩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也会因政府高层的频繁变动导致行政效率降低,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周期延长和不确定因素增加。因此,中国企业赴泰国开展投资合作应当及时关注泰国国内政局变化,考虑政治风险因素。不少项目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审批周期长、手续流程繁杂、前期投入较高,中国企业应做好充分的财力准备,适当调整心理预期。

           二、做好市场竞争准备

           泰国投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不仅有泰国本土企业的竞争,欧美、日韩、新加坡等国外资企业在泰投资也很活跃。传统优势产业投资市场几乎均已被先期投资者占领,从市场格局、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国际投资经验方面来看,中国企业赴泰投资面临的挑战较大。

           三、掌握产业政策动向

           为了满足保护国家资源和市场与引导外国企业投资的需求,泰国政府对于投资准入设置有不同的限制和标准。准入标准在不同时期根据泰国国家经济形势的不同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进入泰国投资时尤其应注意当时最新的投资准入条件。

           泰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国发展战略,提出未来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后又提出“东部经济走廊”战略,并配套出台相关投资促进政策。中国企业在汽车制造、农业、食品加工、数字经济和物流等领域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在旅游方面是泰国最大的游客来源国,与泰国发展方向吻合。中国企业可以在泰国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有效对接的大背景下,积极寻找商机,推动自身产业转移和升级换代。

           中国投资者赴泰国投资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向,就自身的情形对照泰国最新的投资准入规则和重点行业优惠政策,以及最新的双边协议或区域合作协议,研究具体规定和规则对投资者的态度及政策趋势方向,以做好相应准备。

           四、明确投资待遇

           纵观国际经济领域,投资待遇中常见的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等。在境外投资后将遇到的待遇层级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考虑的问题,不同待遇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税务问题、成本问题、业务开展的规制问题、与当地企业竞争优势差距以及管理注意义务等。

           根据中国与泰国1985年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我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不能实现国民待遇,这种情况下,需特别注意泰国对外商投资的规定与限制条件,不能盲目代入他国国民标准衡量自身。

           五、了解投资退出机制

           中国投资者不仅应考虑进入泰国市场的规则,也应考虑投资退出机制,包括投资部分退出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投资全部撤出前需要完成的清算程序、泰国对资金转移的时间、外汇汇出的限制条件以及禁止资金撤离的例外情形等。同时也应注意了解泰国在征收和国有化方面的规定,包括征收的条件要求、相关法律程序、不歧视外国国民和补偿价值标准等内容,做到“进入”与“退出”都心中有数。

           六、注意贿赂等不当行为的法律风险

           泰国的反腐败体制是比较健全的,最早规范腐败行为的是《刑法典》,明确了政府官员腐败的刑责。1975年,泰国正式颁布《反腐败法》,重点查处官员的舞弊行为。在轻微腐败、资产异常增加等方面,泰国发布了《两会议员财产申报法案》,初步建立以财产申报为手段的反腐监察机制,之后《公共信息披露法》与《反腐败组织法》也相继出台。但泰国贪腐风气在外商投资领域仍旧存在,外国投资者在泰国遭受政府官员索贿的情况时有发生。东道国的腐败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投资效率受到影响,还可能会导致额外成本的增加,如果处理不当,甚至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投资失败,因此这应引起中国投资者的注意。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泰国与东盟大多数国家一样, 对外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存在局限性。泰国从自身发展和利益考虑,一般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开业前的国民待遇,存在一些外资准入壁垒,如严格禁止外国人投资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广告、经销代理、拍卖及美容美发等行业,只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开业后的国民待遇。这与《TRIMs协议》和《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七、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中泰两国国情、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办事方式和效率不同,投资活动不仅涉及投资项目本身的准入、审批、运营、退出等,还涉及税收、劳动、知识产权、环保、企业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在泰国投资项目设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的分析、评估预警和处理机制,将法律事务管理和企业在泰国的投资经营管理活动合二为一,预防或抑制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应始于投资开始前,贯穿整个投资实施过程,且延续到投资结束,并且所有风险必须得到有效处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仅是对法律风险进行被动的防范,更要从积极角度对在泰国投资所涉法律风险主动认识与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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