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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贸易法律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1127   更新时间:2021/1/21

    泰国位于东盟的中心位置,具有独特区位优势,以其优惠的投资贸易政策吸引众多中国企业与之开展贸易投资合作。2020年1-10月,中国与泰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799亿美元,同比增长7.5%;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额为405亿美元,中国自泰国进口额为395亿美元。

           一、泰国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

           泰国的主要贸易法律包括:《出口商品促进法》《出口和进口商品法》《部分商品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标准法》《贸易竞争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海关法》和《进口激增保障措施法》等。其中,《贸易竞争法》以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为目的,提高消费者福利,反对和制裁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进口管理制度方面,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国家安全等方面,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包括关税配额产品和加工品,如鱼肉、旧柴油发动机等;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包括部分服装、凹版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泰国商业部负责制定受进口许可管理的产品清单。

           在进口限制方面,泰国规定26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和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3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在出口管理方面,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

           二、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中产品倾销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倾销产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的市场,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价格销售而且这种价格的差异不是由于生产成本、生产效率和正常竞争造成的,而是一种人为的价格歧视。

           泰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随即参加了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的要求对本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及其措施进行修改。除了要符合WTO原则之外,泰国《宪法》第87条还规定:政府鼓励自由贸易化、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除了保留一些对国家的强大与民众的利益有关的法律之外,其他与国内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都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时也废除了一些不符合WTO原则的法律规则。

           泰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倾销的定义

           按照泰国《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定,确定倾销的依据是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结果,即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上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产品价格而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2.确定倾销的方法

           泰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第15、16条规定了正常价值方法,即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进行公平的比较,如出口国的销售无法比较,不管是何因素,应用出口价格与向第三国家销售的价格或者推定价格作为1/3正常价格的依据。另外,无论在出口国国内市场,还是向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就应当认为是非正常销售而被认定是倾销。如果进口国有关当局认为:①该产品低于生产成本销售,销售量是该产品总销售量的大部分,并且连续销售1年(至少6个月);②大量地进行销售,即考虑正常价值期间销售量超过正常销售量的20%;③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收回成本。如果产品不直接运到进口国而是通过中转国中转,就以出口价格与生产国国内价格进行比较。

           该法第18条规定了比较方法,要求公平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该比较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应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销售。在比较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而以不同因素为根据做出适当的调整,包括销售条件、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

           在确定倾销损害时,必须确定进口倾销产品与国内产 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法第21-24条要求必须说明因倾销进口产品而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关因素包括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造成国内生产减少、消费模式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发展等。

           3.反倾销申请的审查与调查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负责反倾销调查,外贸厅有义务将调查结果公示。调查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存在,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申请而开始。

           在调查过程中给予出口国或有利益关系方提供信息、证据、进行答辩、反驳指控的充分机会。由于反倾销申请的提交容易造成贸易的不稳定,故要求进口国避免公布申请,除非经出口国提供信息方同意,才能向公众公示。提交方应提交非保密的概要,否则调查当局可以不予理会该信息。如果出口商不按调查当局要求的时间提供信息,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掌握的现有信息做出决定。外贸部或者调查委员会可以在泰国、出口国或者有关国家进行调查。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或损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驳回申请,终止调查,同时对申请的内容与其他调查信息必须保密,非经提供信息方同意不得公布。

           当倾销幅度或产品数量被确定为可忽略不计的最小值时,应终止调查。泰国外贸部规定,当倾销产品小于正常价格2%的倾销幅度,或销售量占进口国相同产品市场销售量的3%以下,被视为最小。

           4.临时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法》第31、39、41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已存在倾销并因此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对产业造成损害,有关当局可以按初裁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泰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第6条授权贸易部根据此法律制定商贸政策向倾销和补贴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但是须遵循WTO协定的相关规定。临时措施主要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并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但不能超过估计的倾销幅度。

           5.期限、终止和复议

           《反倾销反补贴法》第42、45条规定,关于公告调查、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必须在1年内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6个月,征收反倾销税不超过5年的期限。反倾销税的利益关系人若认为调查结果和征收反倾销税不合理,可以在调查公布后30天内要求知识产权司法部与外贸部进行复议。

           (二)反补贴制度

           根据《反倾销反补贴法》,泰国反补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故意补贴。

           该法第64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是故意补贴:①根据经济条件给予企业不公平的补贴,同时要考虑以下因素判断企业是否获得政府补贴:第一,该企业获得的利益是否要比其他企业多;第二,考虑补贴的期限与经济关系由政府选择;②要考虑获补贴企业的地理位置,但征税时是根据平时的税率征收的,则不算是补贴。

           2.反补贴措施。

           国内生产与支持生产的总生产超过市场总生产份额的25%,则可以开展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终止条件为:第一,没有补贴或找不到损害;第二,补贴量不低于1%的产品,如果是发展中国家,补贴量则为2%;第三,进口量规定为4%,但是各个国家总平均进口量不超过9%;第四,出口国政府同意取消或控制补贴,或者采用其他的方法来阻止进口国采用反补贴措施,如调整出口价格或者控制出口量,但是这可以在裁定之后通过谈判来解决。

           一般而言,调查的最长期限是1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在调查开始后60天内,为了保护国内经济不受损害,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但该措施所适用的时间不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当局认为是合理的,可以延长到6个月,措施主要是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出口抵押金。泰国政府将反补贴措施的期限规定为不超过5年,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5年后不征收反补贴税会对国内经济造成损害,则可以考虑适当延期。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泰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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