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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A单证册实务问答(九)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促会   阅读次数:434   更新时间:2021/1/5

    56、在复出口期限后才办理了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复出口手续的ATA单证册是否可以在签证商会正常核销?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没有在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海关规定的“货物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最后日期”前复出口,而是在该期限后才办理了复出口手续的情况,很多持证人认为只要ATA单证册获得了复出口的签注,就意味着海关对该超期行为已经给予了认可,否则海关应该不会让货物复出口。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原因在于ATA单证册制度由于有国际连保系统作为后盾,对持证人的超期违规行为,海关并不需要让货物长期滞留直至处罚完毕后再给办理复出口手续,而是可以在事后通过国际连保系统再对持证人进行处罚,这样可以避免影响持证人的行程,也会提高通关的效率。因此对于超期复出口的情况,即使ATA单证册获得了海关的复出口签注也不能正常核销。

     

    57、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海关在什么情况下会对ATA单证册提起索赔?

    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海关会通过核销认真审查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是否已经全部按时复出口,通常来讲,如发现有以下情形时就会对ATA单证册提起索赔:

    1)海关始终都没有收到复出口凭证。

    2)海关收到的复出口凭证中签注内容与进口凭证不符,例如复出口的货物少于或多于进口的货物等。

    3)海关发现货物是在复出口期限之后才复出口。

    4)海关发现部分或全部货物由于销售、放弃、赠送、捐赠、丢失或被毁、灭失等等原因不再复出口,但持证人未办理结关手续。

     

    58、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海关为什么有时对正常使用的ATA单证册也会提起索赔?

    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海关通过将撕下留存的进口凭证和复出口凭证核销来确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流转是否正常。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海关的核销工作会有失误的时候,因此正常使用的ATA单证册也有可能会收到海关的索赔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持证人有义务向海关提供证据,以便ATA单证册能够尽快被核销。

     

    59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暂准进口国/地区已经完税,但有关情况在ATA单证册内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持证人是否还要再次缴纳进口各税?

    这要看持证人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交纳了费用。这时要求持证人提供的完税证据(如报关单,税单,发票等)必须与ATA单证册有关联性,否则的话就只能再次交纳费用了。因此持证人在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办理完税手续时一定将ATA单证册同时附上,并要求海关在ATA单证册内对完税情况给予签注确认。

     

    60、如果暂准进口国/地区(或过境国/地区)海关在索赔期限内没有提出索赔,持证人是否可以认为案件已经了结?

       通常来讲可以认为该案已经了结。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结案时间只是根据相关公约规定针对担保商会而言,而不是针对持证人。国外海关在ATA单证册索赔期后仍然可以对持证人提起诉讼,这时他们依据的是海关诉讼的有效期。而海关诉讼有效期则是在各国的《海关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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