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信用证结算纠纷
申请人:绍兴某公司
被申请人:俄罗斯某银行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法中心”,当时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接到绍兴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公司”)的敦促履约申请,称俄罗斯某银行(以下简称“俄罗斯银行”)在绍兴公司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即提交银行议付的单据和信用证之间相符),拖延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26万美元。尽管香港花旗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了承兑,但香港花旗银行坚持在未收到俄罗斯银行的款项前不会向绍兴公司付款。绍兴公司曾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俄罗斯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但收效甚微。
敦促过程:商法中心收到绍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经调查了解到该俄罗斯银行是俄罗斯第四大国有银行,但目前因多种原因面临债务危机,正在进行债务重组。该俄罗斯银行对多家中国企业的信用证款项都到期未付,已有近千万美元的应付款项未能及时支付,给中国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此外,由于支付币种多是美元,随着美元的持续升值以及支付时间的拖延,还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汇率损失和利息损失。商法中心经研究后认为,绍兴公司26万美元的款项,俄罗斯银行仍有履行的可能,因此同时向俄罗斯银行和香港花旗银行发送了敦促履约函。
俄罗斯银行和香港花旗银行收函后一周内即向商法中心回函。香港花旗银行态度坚决,坚持要求俄罗斯银行先行支付该笔款项。俄罗斯银行在回函中承诺将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但未说明未按时支付的原因以及之后的付款计划。经与绍兴公司协商后,商法中心又向俄罗斯银行发送了催促函(同时抄送原敦促履约函),要求其给出具体的付款计划并尽快支付全部款项。
敦促结果:俄罗斯银行在第二次回函中承诺将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26万美元,同时为表示诚意,其立即通过香港花旗银行支付了3万美元。三个月期限将满时,绍兴公司总经理致电商法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俄罗斯银行已付清所有款项,同时非常感谢商法中心的大力协助。至此,商法中心成功解决本案。
案件评析:商法中心多次遇到浙江企业投诉外国银行不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情况,在浙江企业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情况下,外国银行仍拖延支付或与外商勾结扣除部分款项,给浙江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虽然信用证支付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相对普遍和安全的支付方式,但银行也是企业,不同的银行资信情况也不同,国际金融环境的改变也会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因此,商法中心建议企业关注外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的资信情况,同时希望企业也适当留意信用证议付银行或承兑银行的资信情况。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商法中心,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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