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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条文解读(三)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423   更新时间:2020/12/29

           RCEP签订后,区域间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等将进一步扩大,对于中国而言,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服务贸易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章所称“服务贸易”是指向其他缔约方领土内、向其他缔约方的消费者、通过其他缔约方的商业存在(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或自然人存在(“自然人”包括该缔约方国民或在该缔约方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提供服务。本章所称“一缔约方措施”是指缔约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或非政府机构行使前者权力时)所采取的措施。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提供补贴或赠款、行使政府职权、沿海贸易及空运服务(但涉及航空器修理和维护服务、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专业航空服务、地面服务以及机场运营服务的除外)。本章规定亦不适用于拟进入缔约方就业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与国籍、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或永久雇佣相关的措施。

           (二)各缔约方作出《服务具体承诺表》和《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RCEP要求各缔约方(最不发达国家可自愿确定)列明对服务的具体措施以及对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的措施,就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作出承诺,向其他缔约方发送并在网络上公布列有中央政府级别现行措施的完整的、准确的、但无约束力的透明度清单,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RCEP还对承诺表提交及批准的过渡期期限和程序、承诺表的修改进行了规定。

           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7个成员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8个成员国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于本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就开放水平而言,15个成员均作出了高于各自“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其中,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数量在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其他成员在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都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三)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

           本章还包含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三个附件,对金融、电信等专业服务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对专业资质互认作出了合作安排。其中,金融服务附件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就金融监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诺,代表了中国金融领域开放的最高承诺水平。电信服务附件在现有的“10+1”协定的电信附件基础上,规定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规则。而专业服务附件则对各缔约方之间就专业资质问题开展交流作出安排,包括加强对话、鼓励磋商、鼓励各方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四)程序性保障

           RCEP要求各缔约方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应申请人请求迅速审查相关行政决定,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供适当救济。缔约方对服务贸易的资质要求、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不应构成不必要的壁垒,并应规定适当的程序以落实许可或资质要求。对于要求获得授权的服务,缔约方应当保证该授权的程序和费用是合理的、透明的。RCEP还对缔约方对在其他缔约方领土内所获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等的承认问题作出规定。RCEP同时规定,缔约方应当保证其领土内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不以与本章规定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应其他缔约方请求充分、积极考虑取消可能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等。RCEP签订后,区域间服务贸易将进一步扩大。同时,服务贸易规则对标国际化将提升相关制度水平,使得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规则更加标准化。

           二、自然人移动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章所称“自然人”仅包括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是指自然人入境且并无意图永久居留;“移民手续”是指临时入境的签证、许可、通行证等。

           RCEP延续了GATS等文件的原则,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拟进入缔约方就业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与国籍、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或永久雇佣相关的措施;另外,允许自然人临时入境不影响缔约方要求该自然人遵守任何适用的许可或强制性行为守则等。

           (二)各缔约方作出《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

           各缔约方分别在RCEP附件四《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了允许临时入境的自然人的类别、所需资质要求及移民手续,只要自然人符合承诺表列明的类别和要求,缔约方就应当允许其临时入境。

           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

           中国承诺在符合具体条件和限制的前提下允许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安装和服务人员、随行配偶及家属(仅拓展至也对该类别作出承诺的缔约方)五类自然人临时入境。

           (三)建立了高效、透明、合理的移民手续及费用标准

           RCEP要求,各缔约方应当依照承诺表尽快处理其他缔约方自然人的临时入境申请,在合理期间内向申请人通报申请状态,征收费用也应当合理。各缔约方还应当保证移民手续的透明度,公开与临时入境条件和限制相关的解释性材料及相关表格和文件,对修改或修正的内容及时更新,同时设立答复咨询机制,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以英文公布前述信息。

           各缔约方以承诺表的形式为缔约方之间自然人临时入境建立了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手续,体现了RCEP各缔约方之间的优惠贸易关系,将会进一步促进缔约方之间商品、技术、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跨境流动。

           三、投资

           (一)适用范围及重要定义

           本章用于约束包括一缔约方对于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或涵盖投资的所采取或维持的措施(实施措施的主体包括其各级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非政府机构)。

           本章所称“投资”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并且用于投资的回报应当被视为投资。投资或再投资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本章所称“缔约一方投资者”指试图正在或已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章所称“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本章对于投资的形式有明确的列举式的规定,包括:法人中的参股和派生权利;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等债务工具和派生权利;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东道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和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等,也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或质押。

           (二)主要内容

           本章内容是对以往自由贸易精神的继承与发展,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的问题。RCEP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依国际习惯法而定的基于公平公正的投资待遇、充分保护、安全、损失补偿等;还规定了禁止业绩要求、高管和董事会的非限制要求、投资转移的自由和无延迟要求、手续和信息披露的简化要求等。

           RCEP中,15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中方投资负面清单反映了国内改革最新进展,这也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对完善国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制度,锁定国内压缩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成果,实现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做出了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使用棘轮机制(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机制)。这既是对国内已有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改革成果的肯定,也是对其进行进一步发展的有力尝试。

    来源:浙江贸促整理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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