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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条文解读(一)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会   阅读次数:462   更新时间:2020/12/28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正式签署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澳、新西兰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还在中日和日韩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

           一、序言

           (一)达成RCEP的基础

           RCEP达成的基础包括东盟成员国与中、澳、日、韩、印度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中、澳、日、韩、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针对性设置与额外的灵活性

          RCEP顾及各缔约方不同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额外的灵活性。这是为了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协定,保证它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三)目标、认识、总结与展望

           RCEP各缔约方期望通过RCEP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深化各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RCEP是对各缔约方八年31轮谈判的总结,是对未来伙伴关系的展望,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基础上制定,并将对后者的传承发扬与创新运用结合在一起,做出了有针对性、具体的表述和程序设置。RECP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结合在一起,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循环整合,更有利于各缔约方作为一个整体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一)制度基础

           本章明确RCEP是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内容。

           (二)目标

           RCEP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兼顾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取消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从而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促进投资,使其自由便利。

           (三)术语定义

           本章对缔约方、措施及正文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机构等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RCEP首次直接对最不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进行规定,也是对序言部分“额外的灵活性”的呼应。本章目标中进一步强调,应当“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这表明“最不发达国家”概念在RCEP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为了兼顾各缔约方的利益,必须在法律层面进行某种形式的统一。

    来源:浙江贸促整理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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