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和经营者在发现电子许可证数据接收、传输、反馈不成功时,可及时联系许可证局查找原因、协调解决。
第五章 电子许可证的调取、查用和存档
第二十条 发证机构和经营者可在签发系统中自行打印格式化的电子许可证存档页,用于内部存档、备查等。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许可证申请签发的纸质档案由各发证机构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电子档案由许可证局负责维护,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需要调阅许可证签发电子档案时,需向许可证局提交书面公函,经批准后,由许可证局出具证明文件交付相关部门。
第六章 电子许可证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过程需进行电子签名认证。电子签名包括数字签名和电子印章,具有电子签名的电子许可证方为有效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许可证所用电子签名应由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第三方CA认证机构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许可证的数据标准、数据格式由许可证局拟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电子许可证通过网络专线传输,同时可以采用文件拷贝等手段进行存储。文件拷贝的电子许可证的真伪由许可证局进行认证。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局负责建立电子许可证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以及安全管理和容灾备份管理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技术的一项应用,即把电子签名以可视化的印章形式加以体现。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