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理算主要是指单独海损理算和共同海损理算。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损失以外的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海损理算业务主要就是对单独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损失进行理算的工作。此项业务涉及到航运、保险、外贸等诸多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程序复杂又较繁琐的工作。
一般情况下,海损理算案件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事故处理、收集理算材料、编制理算报告和最终结算。
一、早期事故处理
当共同海损案件发生后,海损理算师一般都会建议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方,同时确定委请海损理算师,因为海损理算师对事故有初步了解之后,会根据事故情况,结合其自身的专业知识,给船东或船舶管理方以及其它方提供专业的处理事故的建议和方案,同时协助船东向有关方收集共同海损担保。
在单独海损案件中,理算师也会在早期事故处理阶段,参照船舶保险条款和案件处理经验向船东或者管理者提供船舶修理及保险理赔方面的意见。
无论共同海损事故,还是单独海损事故,理算师的早期介入,一方面可以在事故初期,为有关方提供从保险理赔角度出发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有关方的损失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费用,提高了效率,保障了事故中垫款人(通常是船东)的利益,使其花费的金钱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分摊/索赔。另一方面,无论是共同海损理算,还是单独海损理算,都是建立在详实、完整的一系列材料基础之上完成的复杂工作。理算师的早期介入,在给各有关方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各有关方注意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各种文件和材料,以备索赔之用。再有,在事故早期阶段,理算师的加入,还能够起到各有关方的协调作用,特别是共同海损事故中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为事故最终圆满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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