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了解所进口货物能否享受有关FTA关税优惠?
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4年版),了解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受惠清单,以及对应的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税率是多少。只有FTA受惠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才能够享受到进口关税的优惠。准确了解该产品能获得的关税减让幅度和降税进程,才能做好相关的成本核算。同时,也便于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向出口商提出提供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要求。
二、如何向海关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的规定,正确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其中,要特别关注“随附单证栏”的填写规定,准确填写所进口货物适用的自贸协定对应的协定代码。港澳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申报时,还要注意“备案号”栏和报关单表体中“项号”的填制规定。
三、如何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货物如果经过非自贸协定成员的第三方中转的,应当在该中转方海关的监管之下,同时由该海关出具货物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证明文件。
四、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有哪些要求?
我国实施的大部分FTA都要求进口商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和签证机构的印章,甚至签证官的签名,应当与海关相关法规(署令或公告)规定的一致,且签证机构印章,有些还需要签证官签名,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印章和签名一致。
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申领由出口方(东盟成员国)签发的FORM E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而中国-智利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格式则为FORM F。中国-冰岛、中国-瑞士FTA项下允许企业提交“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有关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222号和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