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各FTA对于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条件各不相同,具体规定可以查阅各FTA的相关海关规章。
例如:中国-东盟FTA项下,价值低于200美元的货物,可以免于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而中国-新西兰FTA项下,低于1000美元的,也可以免于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但需要出口商自行出具一份书面的原产地声明。
六、货物进口申报时,未能及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书面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格式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附件。上述情形,进行补充申报后,有关货物可以取保放行。
七、还有哪些其他取保放行的情况?
货物进口时,如果进口商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不符合规定,根据各FTA项下对应的海关规章,海关可依据有关自贸协定的规定,对该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进行核查,核查期间,进口商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海关批准对相关货物取保放行。有关保证金的收取、转税或退还,根据海关有关保证金管理规定操作。
八、如何申诉?
如进口货物被进口申报地海关拒绝给予享受相关协定税率优惠,可以按照各FTA规定向进口方的海关提出申诉,或者根据相关FTA的规定,向出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由出口地海关依照法定程序向进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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