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流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1.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一)至(十一)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核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海关受理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隶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3.决定。
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应决定书、通知书。
4.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
对持ATA单证册的申请人,海关对ATA单证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受理;审核未通过的,不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再制发有关法律文书。
海关受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视为核准;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签注,视为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再制发有关法律文书。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延续/变更)。
1.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审查。
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后,对其延期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暂时进境延期的,派员对延期用途、暂时进境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
主管地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后,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地直属海关。主管地直属海关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主管地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主管地直属海关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海关总署。
3.决定。
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应决定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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