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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1)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促会   阅读次数:396   更新时间:2020/11/4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71日起施行,根据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3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2013129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修订,自20075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四、申请条件: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1.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

    2.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且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延续/变更)。

    1.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期限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2.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请见附件一);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5.委托人签署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一份(无委托代办的可免交);

    6.举办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还应当提供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延续/变更)。

    1.《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请见附件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3.《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4.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或ATA单证册;

    5.延期原因报告;

    6.补充合同或协议;

    7.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8.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9.展览会延期的,提供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10.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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