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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投资法律指南(8)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促会   阅读次数:538   更新时间:2021/2/7

     (4)禁止日本法人取得或让其有条件、有限制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情况。

    ①当日本法人中的成员、股东或工作人员的半数以上,或者资本的半数以上或过半数表决权属于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时,适用前条规定。

    ②适用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来计算前项所指的资本或表决权数。

    (5)土地所有权人丧失其权利后的措施

    ①依据本法律,当土地所有权人丧失其权利时,应在一年内将土地所有权转让。

    ②根据前项规定实施权利转让时,应通过行政命令对处分权利时的必要事项做出规定。

    ③当土地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依据本法律的规定不能继承该权利时,适用前二项的规定。但,此时第1项规定的1年期限应改为3年。

    ④第1项及前项规定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

    (四)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外汇法》,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原则上与本土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但对关系国家安全方面的公共基础行业(如电力、机场、证券交易所等),企业进行股权并购受到限制,须报批经济产业大臣许可。

    (五)工程承包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1、许可制度

    WTO有规定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外,日本工程项目极少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少数采用国际招标的一般是特殊工程,如园林、土建、各国使馆及企业的建筑施工等。

    2、禁止领域

    迄今为止,日本建筑工程领域并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外国公司还无法参与到日本建筑工程的招标、建设中。对于外国公司,日本在施工时间、人员来日、技术水平等各个方面设置种种限制。如严格限制工作时间、工期要求极短、技术水平要求高,以及将外国公司来日人员限制在技术人员,致使外国普通施工人员无法进入日本,使其失去竟争优势。

    3、招标方式

    日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依照WTO规则,超过一定规模的(如公共工程超过6.5亿日元,物品采购超过数千万日元)均进行国际招标。其招标公告均在各省厅的官报、报纸、行业杂志及有关网页公布。

    4、基础设施建设

    日本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为国土交通省及各地方政府建设整备局,各项目主管单位每年会依法定期公开发布相关项目招投标信息。根据WTO政府采购相关规则,日本对大规模工程项目多采用普通竞标和指定竞标、随意合同等三种方式对外招标,鉴于其国内法规要求,外国企业较难最终单独获得相关项目。

    日本是GPA倡导国和签约国之一,按照日本在GPA中的承诺和日本国内法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但限于其国内系列法规具体内容,对企业资质、资格、技术水平等要求苛刻、审查严格、手续复杂,令外资企业望而生畏,多年来鲜有外国企业参与该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是国内最早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服务领域覆盖对外贸易、跨境投资、经贸摩擦应对、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代理等多个领域。近年来,我中心紧跟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为多家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事务代理。同时,我中心已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知名律所建立合作关系,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全球法律资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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